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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区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待遇审核和发放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4-11-13 10:11

  宜人社发[2014]17号

西陵、伍家、点军、猇亭、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机关相关科室、局属相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待遇问题的暂行处理意见》(鄂人社发[2012]53号)和《关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待遇问题的补充处理意见》(鄂人社发[2013]4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城区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企业参保人员”)死亡后有关待遇审核和发放业务经办规程通知如下:

  一、企业参保人员死亡后待遇支付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死亡后,其遗属可以继承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并领取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等社会保险待遇。其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分工

  为了进一步减化参保人员死亡后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流程,采取“一个窗口受理、一单核定待遇、一次性支付资金”的工作模式,即参保人员死亡后,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工作由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局”)统一受理,并负责城区企业参保人员死亡后养老保险待遇的计算、制单和发放业务的经办。市社会保险基金征收稽查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征稽局”)负责未达到退休(职)条件的企业参保人员死亡后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和多缴养老、医疗保险费的认定。市医疗保险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医保局”)负责企业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余额的认定和因工死亡后工伤待遇的支付。市劳动就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就业局”)负责审核支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企业参保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三、死亡待遇申报、审核和发放经办规程

  (一)按月领取企业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死亡后养老保险待遇审核及发放

  1、受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死亡后,其遗属、所在用人单位或社区(村)居委会应及时向市社保局申报死者情况。遗属向死者所在社区(村)居委会申报填写《企业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后养老保险待遇审批表》。审批表需一式两份,并附死者死亡证明、身份证、火化证明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审核。社区(村)居委会核实审批表基本信息后盖章,并将审批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提交市社保局企业养老保险待遇审核科。企业养老保险待遇审核科核对人员信息后,确定死者应享受的待遇金额,核定生成本月《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汇总表》,同时向市退休人员档案管理中心和市社保征稽局提供当月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明细表。市社保征稽局申报核定科根据死亡明细表做退休人员终止参保处理;市退休人员档案管理中心根据死亡明细表做退休人员档案的处理。

  3、发放。市社保局基金财务科于次月10日前根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汇总表》,编制待遇发放信息,划拨资金委托银行、邮局支付至死者月基本养老金账户。

  (二)未达到退休(职)条件的企业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养老保险待遇审核及发放

  1、受理。未达到退休(职)条件的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向死者人事代理单位申报填写《企业未退休()参保人员死亡后养老保险待遇审批表》和《承诺书》。无人事代理单位的,遗属向死者所在社区(村)居委会申报填写《企业未退休()参保人员死亡后养老保险待遇审批表》和《承诺书》。审批表需一式三份,并附死者死亡证明、身份证、火化证明,资金领取人身份证、与死者的关系证明、本地银行卡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2、审核。人事代理单位或社区(村)居委会核实审批表基本信息后盖章,并将审批表、承诺书和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提交市社保局企业养老保险待遇审核科。需认定死者养老保险视同缴费月数的,人事代理单位还需同时向市社保局企业养老保险待遇审核科提供当事人人事档案。市社保局审核受理后,通知代理单位或社区(村)委会经办人员持《企业未退休(职)参保人员死亡后养老保险待遇审批表》到市社保征稽局认定死者养老保险实际缴费月数和个人账户余额。若死者在死亡时间之后有多缴的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须同时携带相关社保缴费税票原件办理退费手续。退费和认定工作不超过一个工作日。

  市社保局企业养老保险待遇审核科根据认定后的养老保险视同缴费月数、实际缴费情况和个人账户余额等信息,确定死者应享受的待遇和金额,核定生成本月《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汇总表》。

  3、发放。市社保局基金财务科于次月10日前根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汇总表》,编制待遇发放信息,划拨资金委托银行、邮局支付至《企业未退休()参保人员死亡后养老保险待遇审批表》提供的银行账户。

  (三)未达到退休(职)条件的企业参保人员因工死亡后养老保险待遇审核及发放

  1、受理。未达到退休(职)条件的参保人员因工死亡后,遗属向死者所在单位申报填写《企业未退休()参保人员死亡后养老保险待遇审批表》和《承诺书》。审批表需一式三份,并附死者死亡证明、身份证、火化证明,资金领取人身份证、与死者的关系证明、银行卡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2、审核。死者所在单位核实审批表基本信息后盖章,并将审批表、承诺书和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提交市社保局企业养老保险待遇审核科。市社保局审核受理后,通知单位经办人员持《企业未退休(职)参保人员死亡后养老保险待遇审批表》先到市医保局认定是否符合工伤待遇支付条件,再到市社保征稽局认定死者养老保险实际缴费月数和个人账户余额。若死者在死亡时间之后有多缴的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须同时携带相关社保缴费税票原件办理退费手续。退费和认定工作不超过一个工作日。

  市社保局企业养老保险待遇审核科根据认定后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核定生成本月《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汇总表》。

  3、发放。市社保局基金财务科于次月10日前根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汇总表》,编制待遇发放信息,划拨资金委托银行、邮局支付至《企业未退休()参保人员死亡后养老保险待遇审批表》提供的银行账户。

  (四)未达到退休(职)条件的企业参保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后养老保险待遇审核及发放

  1、受理。未达到退休(职)条件的企业参保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后,遗属向死者所在社区(村)居委会申报填写《企业未退休()参保人员死亡后养老保险待遇审批表》和《承诺书》。审批表需一式三份,并附死者死亡证明、身份证、火化证明,资金领取人身份证、与死者的关系证明、本地银行卡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2、审核。社区(村)居委会核实审批表基本信息后盖章,并将审批表、承诺书和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提交市社保局企业养老保险待遇审核科。市社保局审核受理后,通知经办人员持《企业未退休(职)参保人员死亡后养老保险待遇审批表》先到市就业局认定是否符合失业保险待遇支付条件,再到市社保征稽局认定死者养老保险实际缴费月数和个人账户余额。若死者在死亡时间之后有多缴的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须同时携带相关社保缴费税票原件办理退费手续。退费和认定工作不超过一个工作日。

  市社保局企业养老保险待遇审核科根据认定后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核定生成本月《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汇总表》。

  3、发放。市社保局基金财务科于次月10日前根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汇总表》,编制待遇发放信息,划拨资金委托银行、邮局支付至《企业未退休()参保人员死亡后养老保险待遇审批表》提供的银行账户。

  (五)委托发放不成功的处理办法

  凡当月委托发放不成功的,由代发银行、邮局向市社保局基金财务科反馈发放不成功人员信息,待遗属将补发申请材料整理完善后交基金财务科再予补发。

  按月领取企业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死亡后待遇,因养老金账户注销导致委托发放不成功的,参照未达到退休(职)条件的企业参保人员死亡后待遇发放方式发放。

  附件:1、《企业未退休()参保人员死亡后养老保险待遇审批表》

            2、《企业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后养老保险待遇审批表》

            3、《承诺书》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4月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