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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4-11-13 09:54

鄂劳社文[2006]169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企业职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0642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对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一)本通知实施前已经退休、退职的人员,仍按原待遇标准计发基本养老金,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二)1996年1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退职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本人退休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基础养老金=(本人退休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Pide;2×缴费年限×1%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规定执行(见附表)。

  (三)1995年1231日以前参加工作,200611日以后退休、退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

  1、过渡性养老金标准为:参保人员退休、退职时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视同缴费年限、过渡系数1.2%的乘积。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退休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退休前历年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2%

  2、调节金标准为:2006年度退休人员为100/月;2007年度至2015年度退休人员逐年降低10元;201611日以后的退休人员不再发给调节金。

  2006年度退职人员调节金标准为50/月;2007年度至2015年度退职人员逐年降低5元;201611日以后的退职人员不再发给调节金。

  3、2006年至2010年期间退休、退职人员养老金待遇水平,实行新计发办法与原计发办法对比。新办法计发的待遇低于原办法的,按原办法计发的待遇标准予以补齐。新办法计发的待遇高于原办法计发的待遇,在原办法计发的待遇标准基础上,再按一定比例发给高出的差额部分。2006年度退休、退职人员发给差额部分的30%2007年度退休、退职人员发给差额部分的50%2008年度退休、退职人员发给差额部分的70%2009年度退休、退职人员发给差额部分的80%2010年度退休、退职人员发给差额部分的90%201111日以后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计发不再实行新计发办法与原计发办法对比。

  本通知所称的原计发办法,是指我省1996年统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以来至20051231日之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四)企业参保人员在本通知实施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不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但对19951231日以前参加工作,本通知实施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本人自愿,可以向后延长缴费时间,延长缴费最长不得超过5年。累计缴费满15年后,可以办理退休手续,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等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经本人申请,可以向后延长缴费时间,延长缴费时间最长不超过5年。本人不愿意延长缴费时间的,不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个人账户储存额及个人缴费中划入统筹基金的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五)在本通知实施后,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提前退休人员,在五年过渡期内按原计发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待遇时,仍按原规定比例扣减。按新计发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待遇时,不再扣减。

  (六)从事有毒有害、井下、高温等特殊工种工作,在本通知实施后的提前退休人员,按本通知计算基本养老金待遇时,其1995年1231日以前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仍按原规定折算工龄并换算缴费年限,但换算的缴费年限仅用于计算过渡性养老金。

  二、缴费年限的认定
  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指参保人员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连续工龄;实际缴费年限指参保人员在建立个人账户之后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城镇个体商户和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实际缴费年限为本人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对累计缴费时间不足1年的部分,计算到月。
  三、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参保人员退休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平均缴费指数的乘积。其中,省直参保人员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以武汉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参保人员2005年1231日之前的实际缴费年限指数按原办法计算,200611日之后的实际缴费年限指数按本人当年缴费基数与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计算。参保人员的视同缴费年限指数为1.0

  平均缴费指数为本人历年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指数的算术平均值。

  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省统计局公布的包括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在内的全部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四、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参保人员。国有农垦企业中的农工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另行制定。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从2006年11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

                     2006年11月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