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遭遇欠薪如何维权

日期:2015-07-15 09:25

  农民工在劳动权益受侵害时,切勿采取一些非理性和过激的行为,特别是不要将本身的合法行为演变成违法行为甚至犯罪行为,造成不良的后果。不过,大部分农民工因法律意识淡薄,在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无所适从,不知自己有哪些权利和义务,对遭受的侵害不知向哪个部门反映求助,不知该如何维权。

    农民工朋友可以采取以下几种途径及方式进行维权:

    协商。劳动争议发生后,可选择“先礼后兵”的做法,直接与用人单位负责人进行对话,寻求解决方案,协商一致后双方可签订书面协议,消除争议。

    信访。劳动者在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还可以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通过信访的方式,向各级政府部门、工会、妇联组织等相关部门进行反映。

    举报。劳动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构进行投诉或举报。在投诉前应尽量获取相关证据,如劳动合同书、工资条、工作证或胸卡、考勤记录、结算凭证、工友的证人证言等对自己有利的相关证据资料。

    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仲裁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前置程序。劳动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应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其中,因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属一裁终局范围,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诉讼。劳动者如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从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如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判决是终审判决,当事人必须执行。此处,对涉及拖欠工资的利益诉求,若证据确凿的,也可直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哪些行为属欠薪逃匿

    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等行为人无正当理由,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视行为人“逃跑、藏匿”:常用联系电话无法联系超过3日,且离开拖欠劳动报酬的经营场所或日常居所的;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或相关调查机关3次电话和短信通知,拒不按照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的;采取其他逃跑、藏匿方式,影响案件调查和支付拖欠劳动报酬的情况。

    另外,人社部门在查案过程中,发现行为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且数额较大,涉嫌犯罪的,可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  

    哪些情况列入“黑名单”

    《宜昌市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建设领域企业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一次性达到10万元以上且经调查核实的;拖欠农民工工资一年内被投诉举报两次以上且经调查核实的;拖欠农民工工资人数一次性超过20人以上且经调查核实的,经人社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列入黑名单管理。

    另外,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拒绝、阻挠政府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欠薪案件的;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农民工群体上访,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的直接列入黑名单。   

    分包情况下如何定责

    建筑施工企业将工程分包给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该承包单位拖欠劳动报酬的,人社部门应责令该承包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工程实际承包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而是采取借用资质、挂靠等方式,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承包人拖欠劳动报酬的,人社部门可责令出借资质、被挂靠的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建筑施工企业违法将工程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自然人拖欠劳动报酬的,人社部门可同时责令发包方和承揽工程的自然人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刑事责任主体如何认定

    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嫌犯罪的,认定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刑事责任主体。

    用人单位的实际控制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嫌犯罪的,认定该单位实际控制人为刑事责任主体。

    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嫌犯罪的,认定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或个人为刑事责任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