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新增就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培训机构:
为切实做好宜昌市就业再就业培训工作,促进就业培训规范化建设,根据《湖北省就业培训管理暂行办法》(鄂人社发〔2010〕69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集中开展新增就业培训定点培训机构认定与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申报认定工作
(一)认定对象。各类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就业训练中心和其他社会培训机构。
(二)认定条件。(1)取得人社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2)有属于本单位所有的开展就业培训的固定场所,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租用其它单位场所的应有不少于2年以上的租用合同,有相应的实训设施设备,且有实时与远程监控设备,年培训规模500人以上。(3)有稳定的师资队伍,其中本机构专职教师人数应不少于60%,外聘教师不超过40%;教师应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证明及其它资格。(4)遵守国家就业培训和职业教育法律法规,热心开展城乡劳动者就业培训,有与培训相适应的就业渠道。(5)教学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管理规范,社会信誉良好。(6)近三年无重大违纪违规被处罚记录。
(三)所需资料。(1)书面申请报告,并附《湖北省就业培训定点机构申请表》(见附件1);(2)培训机构资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4)设立的培训专业及培训时间、收费标准;(5)教师、专家名单及教师资格证或聘书等相关证明复印件;(6)教学管理制度及教学大纲和选用的教材名称;(7)教学及实训场地自有或租约凭证;(8)《诚信办学承诺书》(见附件2)。
(四)认定程序。新增定点培训机构的认定由当地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认定工作采取公开招投标的方式。相关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对认定过程予以监督,各地纪检监察机关适时开展监督检查。(1)申报单位向县(市、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人社部门对申报单位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实地核查,会同财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出具意见,审核签章后将相关资料于7月底前报送市人社、财政部门。(2)市人社、财政部门对各县(市、区)上报新增的定点培训机构组织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出具意见,将符合条件的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报单位的名称、地点、培训专业(工种)、培训期限、收费标准、联系方式等。公示7天无异议的,由市人社、财政部门发文批准,并向社会公告。中央、省属企业和独立工矿区培训机构(学校)向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
二、加强管理工作
(一)实行属地管理。新增定点培训机构的认定与管理由当地人社、财政部门负责。
(二)建立年检制度。各地人社部门每年应对定点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教学管理、就业效果、遵纪守法等方面进行严格检查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其为合格或不合格。年检工作应邀请专家评估、学员评议。
(三)实行退出机制。对年检不合格或在培训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批准机关取消其定点资格。(1)招生、教学活动与招生简章和广告的承诺不一致的;(2)买卖、出租湖北省就业培训定点机构资质的;(3)将所承担的培训教学任务委托或承包给其他组织、个人的;(4)超过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擅自增加收费项目谋取利益的;(5)制度不全、管理不善,造成学员学习期间违法乱纪或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6)逃避检查,拒不接受或不按规定接受监督的;(7)申报就业培训补贴的相关资料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
三、有关要求
(一)各就业培训机构要严格落实有关规定,按要求申报,并积极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培训质量,拓展就业渠道。
(二)各地要加强对新增就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和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确保就业培训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1.湖北省就业培训定点机构申请表
2.诚信办学承诺书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宜 昌 市 财 政 局
2018年6月6日
附件1
湖北省就业培训定点机构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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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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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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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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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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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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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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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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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学许可证号 及批准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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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专业 |
培训时间 |
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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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 资 状 况 |
高级教师、专家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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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实习教师、 专家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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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教师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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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实习 教师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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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教师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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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实习 教师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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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场地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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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训场地 |
地址 |
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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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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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设备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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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培训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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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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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 人社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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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 财政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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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州) 人社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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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州) 财政部门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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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诚 信 办 学 承 诺 书
我单位为 培训机构,在实施就业培训期间,郑重承诺:
1.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诚信办学,自觉按照国家有关就业培训法律法规及各项工作要求,接受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指导管理及检查评估。
2.依法制作和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真实、准确,符合《办学许可证》规定的业务范围。招生简章和广告发布前,向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与备案材料一致。
3.在招生场所明显位置公布《办学许可证》正本、学员(教师)守则、收费标准、政府补贴标准和监督电话。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实行相应的财务、会计制度。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报审批机关和物价部门备案,并予以公告。在招生时,按照已备案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取培训费用,向学员告知政府培训补贴标准和办法。
4.严格依照申办《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时批准的场地、师资、设备等办学条件开展培训。提供的办学场地、设施设备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有相应的安全、消防、卫生等合格证明。
5.严格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培训项目范围开展培训,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布的职业标准、培训文件,组织实施教学活动,授课计划和教学内容及时备案,保证培训质量。
6.绝不采取虚报培训人数、同一班次重复申报、缩短培训时间等手段套取政府培训补贴,确保培训真实。
7.做好教师管理,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聘用符合有关规定的教师任教,按规定签订聘用协议。加强对所聘教师的管理,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
8.保障学员的合法权益,做好学员的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等工作,为学员提供真诚、耐心、细致、高效的服务。通过多种渠道加强与学员的沟通,了解学员对培训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采纳学员的正确意见和建议。
我单位对提供的各项材料和公布的各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若有违反本承诺的行为,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的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承诺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名):
校 长(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