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新增就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8-06-08 11:05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培训机构:

为切实做好宜昌市就业再就业培训工作,促进就业培训规范化建设,根据《湖北省就业培训管理暂行办法》(鄂人社发〔201069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集中开展新增就业培训定点培训机构认定与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申报认定工作

(一)认定对象。各类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就业训练中心和其他社会培训机构。

(二)认定条件。1)取得人社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2)有属于本单位所有的开展就业培训的固定场所,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租用其它单位场所的应有不少于2年以上的租用合同,有相应的实训设施设备,且有实时与远程监控设备,年培训规模500人以上。(3)有稳定的师资队伍,其中本机构专职教师人数应不少于60%,外聘教师不超过40%;教师应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证明及其它资格。(4)遵守国家就业培训和职业教育法律法规,热心开展城乡劳动者就业培训,有与培训相适应的就业渠道。(5)教学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管理规范,社会信誉良好。(6)近三年无重大违纪违规被处罚记录。

(三)所需资料。1)书面申请报告,并附《湖北省就业培训定点机构申请表》(见附件1);(2)培训机构资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4)设立的培训专业及培训时间、收费标准;(5)教师、专家名单及教师资格证或聘书等相关证明复印件;(6)教学管理制度及教学大纲和选用的教材名称;(7)教学及实训场地自有或租约凭证;(8)《诚信办学承诺书》(见附件2)。

(四)认定程序。新增定点培训机构的认定由当地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认定工作采取公开招投标的方式。相关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对认定过程予以监督,各地纪检监察机关适时开展监督检查。(1)申报单位向县(市、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人社部门对申报单位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实地核查,会同财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出具意见,审核签章后将相关资料于7月底前报送市人社、财政部门。(2)市人社、财政部门对各县(市、区)上报新增的定点培训机构组织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出具意见,将符合条件的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报单位的名称、地点、培训专业(工种)、培训期限、收费标准、联系方式等。公示7天无异议的,由市人社、财政部门发文批准,并向社会公告。中央、省属企业和独立工矿区培训机构(学校)向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

二、加强管理工作

(一)实行属地管理。新增定点培训机构的认定与管理由当地人社、财政部门负责。

(二)建立年检制度。各地人社部门每年应对定点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教学管理、就业效果、遵纪守法等方面进行严格检查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其为合格或不合格。年检工作应邀请专家评估、学员评议。

(三)实行退出机制。对年检不合格或在培训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批准机关取消其定点资格。(1)招生、教学活动与招生简章和广告的承诺不一致的;(2)买卖、出租湖北省就业培训定点机构资质的;(3)将所承担的培训教学任务委托或承包给其他组织、个人的;(4)超过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擅自增加收费项目谋取利益的;(5)制度不全、管理不善,造成学员学习期间违法乱纪或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6)逃避检查,拒不接受或不按规定接受监督的;(7)申报就业培训补贴的相关资料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

三、有关要求

(一)各就业培训机构要严格落实有关规定,按要求申报,并积极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培训质量,拓展就业渠道。

(二)各地要加强对新增就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和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确保就业培训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1.湖北省就业培训定点机构申请表

2.诚信办学承诺书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宜 昌 市 财 政 局

               201866

附件1

湖北省就业培训定点机构申请表

 

机构名称

 

联系电话

 

法人代表

 

创立时间

 

详细地址

 

银行账号

 

营业执照号码

 

办学许可证号

及批准机关

 

培训专业

培训时间

收费标准

 

 

 

 

 

 

高级教师、专家人数

 

高级实习教师、

专家人数

 

中级教师人数

 

中级实习

教师人数

 

初级教师人数

 

初级实习

教师人数

 

教学场地地址

 

实训场地

地址

面积

 

 

教学面积

 

 

 

 

 

培训设备设施

 

年培训人数

 

申报理由

    

县(市、区)

人社部门意见

    

县(市、区)

财政部门意见

 

   

市(州)

人社部门意见

 

                                             

市(州)

财政部门意见

 

   

                   

 

 

 

 












































附件2

诚 信 办 学 承 诺 书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我单位为          培训机构,在实施就业培训期间,郑重承诺:

.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诚信办学,自觉按照国家有关就业培训法律法规及各项工作要求,接受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指导管理及检查评估。

2.依法制作和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真实、准确,符合《办学许可证》规定的业务范围。招生简章和广告发布前,向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与备案材料一致。

3.在招生场所明显位置公布《办学许可证》正本、学员(教师)守则、收费标准、政府补贴标准和监督电话。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实行相应的财务、会计制度。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报审批机关和物价部门备案,并予以公告。在招生时,按照已备案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取培训费用,向学员告知政府培训补贴标准和办法。

4.严格依照申办《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时批准的场地、师资、设备等办学条件开展培训。提供的办学场地、设施设备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有相应的安全、消防、卫生等合格证明。

5.严格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培训项目范围开展培训,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布的职业标准、培训文件,组织实施教学活动,授课计划和教学内容及时备案,保证培训质量。
6.绝不采取虚报培训人数、同一班次重复申报、缩短培训时间等手段套取政府培训补贴,确保培训真实。

7.做好教师管理,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聘用符合有关规定的教师任教,按规定签订聘用协议。加强对所聘教师的管理,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

8.保障学员的合法权益,做好学员的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等工作,为学员提供真诚、耐心、细致、高效的服务。通过多种渠道加强与学员的沟通,了解学员对培训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采纳学员的正确意见和建议。

我单位对提供的各项材料和公布的各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若有违反本承诺的行为,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的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承诺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名):

   校    长(签名)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