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待遇再提高
日期:2016-12-07 09:06来源: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内容,国家二胎政策全面放开,为进一步保障参保职工利益,市城区对生育保险待遇进行了再提高,并从今年1月1日起执行。
一是进一步提高了生育医疗(计划生育)报销标准。新包干标准分别为顺产3000元,难产3300元,剖宫产4000元;7个月以上流(引)产2000元; 4个月以上至7个月以下流(小)产1500元;4个月以下流产400元;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费用一次性包干150元;取出宫内节育器的费用一次性包干100元;采取宫内节育器或绝育手术避孕失败而引起的终止妊娠费用一次性包干500元(含取环费用);实施绝育手术的费用一次性包干1500元;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一次性补助2000元。调整后的包干标准较调整前整体提高近30%。
二是将以前对晚育政策性奖励的30天产假扩大到所有参保职工,实行普惠。即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参保职工顺产的,享受128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难产(剖宫产)的,享受143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 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及生育津贴。
三是对生育津贴的计发基数进行了调整。即生育津贴按照参保职工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此举既鼓励单位要按时足额缴费,将待遇享受权利与缴费义务挂钩,多缴多享受;又尽量兼顾了社会公平,同一个单位的生育职工同一个年度内生育津贴的计发基数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