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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生育保险管理的意见

日期:2016-07-27 16:21

  宜医险发[2016]19号

  市城区各参保单位、各生育保险协议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关于市城区生育保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宜人社发【2016】21号)精神,进一步规范生育保险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生育保险待遇享受应符合国家及省市计划生育相关政策。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可依托卫生计生部门的湖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查询参保职工的计划生育情况,并将查询结果作为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依据。

  对已婚生育一孩、二孩及此期间进行计划生育手术,湖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中有记录的参保职工,可不提供计划生育证明;对已婚户籍不在本地,湖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中无计生情况记录的参保职工,应先由居住地居委会补录登记计划生育信息。对政策内生育三孩及以上或生育二孩后实行流(引)产、上环、取环、避孕失败引起的终止妊娠、绝育等计划生育手术的参保职工,需提供乡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二、参保职工正常足额缴费及怀孕均达7个月以上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可携带结婚证、孕妇保健手册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提供一寸彩色登记照一张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宜昌市生育保险享受待遇登记卡》。参保职工在市城区生育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生育时,凭此卡及社会保障卡等,享受生育医疗待遇。符合“三大目录”范围及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由生育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生育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定额标准以内的,据实结算;超过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结算。

  参保女职工正常足额缴费满12个月及以上且在市城区生育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生育的,生育医疗费未超过定额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补足给职工。超过定额标准的医疗费,按定额标准结算。

  参保职工在城区非生育协议医疗机构或异地生育的,不需办理《宜昌市生育保险享受待遇登记卡》。异地生育不再填报《宜昌市生育保险异地生育申请审批表》。职工生育时,个人先行垫付生育医疗费。生育后,可凭生育医疗费发票、诊断证明、费用明细原件等资料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报销。定额标准以内的,据实报销;超过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报销。

  三、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报销生育医疗费的,不再提供《宜昌市城区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保险医疗费补助申请表》,可凭生育医疗费发票、诊断证明、出院记录原件及《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查验原件)等资料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报销。定额标准以内的,据实报销;超过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报销。

  四、参保职工发生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流(引)产、上环、取环、避孕失败引起的终止妊娠、绝育等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由个人先行垫付。凭医疗费用发票、诊断证明、费用明细及相关检查报告单等资料原件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报销。定额标准以内的,据实报销;超过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报销。

  五、参保职工生育两个月后一年内可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医疗及生育津贴报销手续。提交《宜昌市城区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表样附后),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及《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查验原件)。

  六、参保职工办理生育医疗及生育津贴待遇时应仍在单位参保且正常足额缴费,报销的有效期为一年。自就医或生育之日起超过一年时间未申报办理的,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七、本意见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各县市(夷陵区)可参照执行。执行中上级有新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宜昌市城区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附资料粘贴单).doc

 

  宜昌市医疗保险管理局

  2016年7月19日

  
宜昌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办公室                 2016年7月19日印发

  
附件:

  宜昌市城区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

  

姓 名   生育时间  
生产方式   胎 次  
我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社保编号 ____________,

 

  

  

  

  

   同意将该职工(或其配偶)的生育保险待遇发放至其银行卡上,户名: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卡号: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生育保险待遇申报相关资料粘贴单
姓 名   联系电话  
 
(银行卡正面复印件粘贴处)
 
 
(身份证正面复印件粘贴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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