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宜昌市优秀专家选拔管理服务办法

日期:2016-06-03 18:4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优秀专家选拔、管理和服务工作,努力建设一支掌握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发展前沿知识,代表全市各行业各领域最高专业水平,年龄、知识、学科结构合理的优秀专家队伍,为建设现代化特大城市做出更大贡献,根据《中共宜昌市委、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现代化特大城市人才强市改革试验区的意见》(宜发〔2013〕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优秀专家是指由市委、市政府直接命名、联系和管理,在我市(含中央、省在宜企事业单位)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各学科、领域和经济社会发展各行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和社会工作人才。

  第三条市优秀专家的选拔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二)品德、知识、能力、业绩并重;

  (三)业内公认和社会公认;

  (四)注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四条市优秀专家的选拔管理服务工作,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委人才办组织实施。市优秀专家的选拔管理服务所需资金从市级人才工作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二章选拔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市优秀专家从在我市(含中央、省在宜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优秀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和社会工作人才中选拔产生。在同等条件下,注重向基层一线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倾斜,注重推荐新涌现的优秀中青年人才。

  第六条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能模范履行岗位职责,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并在近三年取得下列突出成绩之一者,均可作为市优秀专家的推荐对象:

  (一)作为主要完成人,成果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湖北省科学技术奖或宜昌市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者,国家和省市青年科技奖获得者。

  (二)在经营管理工作中,经营业绩显著,管理能力突出,经济技术指标达到或超过省市同行业先进水平,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得到市场和出资人认可者。

  (三)在自然科学研究中,取得重要科研成果,得到同行专家认可,达到国内领先或先进水平者。

  (四)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其研究(创作)成果有创新性、开拓性,对社会发展和学科建设做出较大贡献,取得较大社会效益者。

  (五)在开展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攻克工艺、设备难关和提出合理化建议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在市级以上技能竞赛中获得过一等奖,运用所掌握的技能为经济建设或行业(工种)发展做出较大贡献者。

  (六)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主导制订(修订)者。

  (七)熟练掌握一项以上实用技术,并在创业、致富的同时带动其他群众共同致富,在农村建设、农业产业化发展和农民增收方面做出较大贡献,受到过省(部)级以上表彰和奖励者。

  (八)运用专业知识和方法,进行困难救助、矛盾调处、权益维护、心理辅导、行为矫治等社会服务工作,在协调社会关系、预防和解决社会问题、促进社会公正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者。

  (九)在其他各项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社会影响较大者。

第三章选拔程序

  第七条市优秀专家的选拔程序如下:

  (一)推荐申报。市优秀专家的申报采取单位推荐、专家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单位推荐由各地各单位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条件确定推荐人选,填写《宜昌市优秀专家推荐呈报表》,连同事迹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一并上报市委人才办;专家举荐或个人自荐的相关申报材料可直接报市委人才办。

  (二)资格审查。由市委人才办组织相关部门对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提出符合条件的人选名单。

  (三)专家评审。从专家评审库中按专业随机抽签成立市优秀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符合条件人选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学术水平进行评审,确定考核对象。

  (四)组织考核。组织考核专班,按照品德、知识、能力、业绩四个方面对通过专家评审的人选进行全面考核。

  (五)媒体公示。对通过考核的人选,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六)审定确认。市委人才办综合各方面意见,提出市优秀专家人选建议名单,提交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市委、市政府批准确认。

第四章职责和待遇

  第八条市优秀专家应立足本职岗位,多渠道发挥作用。

  (一)发挥市优秀专家在科技攻关方面的领先作用。对影响本地、本部门发展的重大科技难题,组织有关专家联合攻关,并在科研立项、经费资助上给予大力支持。

  (二)发挥市优秀专家在科学决策中的参谋助手作用。涉及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项目和决策,应吸收市优秀专家参与,请专家论证,促进决策过程的规范化、科学化。

  (三)发挥市优秀专家在推进创新创业中的领军作用。鼓励专家以技术入股、专利入股和持股经营等形式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四)发挥市优秀专家在培养人才中的示范带头作用。各类培训应优先考虑邀请相关行业市优秀专家授课,建立师带徒制度,发挥专家在人才培养中的传帮带作用。

  第九条市优秀专家享受以下待遇:

  (一)获得市委、市政府颁发的《宜昌市优秀专家》荣誉证书,工作业绩载入《宜昌市志》;优先推荐担任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二)优先评聘为各行业首席专家。

  (三)在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同等条件下市优秀专家优先评聘,符合破格晋升条件的优先破格晋升。

  (四)管理期间内享受15000元的市优秀专家津贴(分年度发放)。

  (五)管理期间内组织安排一次休假疗养,时间为10天左右;每年安排一次体检并建立个人健康档案。

  第十条市委、市政府设立“宜昌市优秀人才奖”和“宜昌市突出贡献人才奖”,奖励取得重大创新成果和做出突出贡献的市优秀专家。

第五章管理和服务

  第十一条市优秀专家实行届期动态管理,每届评选100名左右,管理期限为三年。

  第十二条建立市优秀专家联系制度。各地各部门党政领导要与专家保持经常性联系,掌握其思想、学习、工作、生活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帮助解决后顾之忧。所在单位和部门应为市优秀专家参加各级组织的培训、疗养、休假等活动提供便利。

  第十三条建立市优秀专家信息定期报告制度。对市优秀专家的工作岗位、职务、职称变动情况,以及奖惩、退休、健康等方面的变化情况,所在单位应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市委人才办报告。

  第十四条建立年度考核制度。每年对市优秀专家进行一次考核。年度考核工作由市委人才办负责组织实施,以主管部门考核为主,考核情况记入实绩档案,并报市委人才办。

  第十五条省优秀专家的推荐对象优先从市优秀专家中产生。凡已被评为省及以上优秀专家的,一般不再参加市优秀专家评选。

  第十六条充分发挥市优秀专家协会作用,做好市级及以上各类专家的培训、交流、休假疗养、体检等日常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市优秀专家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应为专家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充分发挥其在专业发展、学科建设、自主创新、人才培养等方面的作用,尽量保持业务工作的相对稳定,保证有足够的时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若安排社会活动和社会兼职,应充分尊重专家本人意见。

  第十八条市优秀专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支持专家申报科研项目、申请科研经费,优先安排参加业务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所需经费按规定予以报销。

  第十九条对弄虚作假、谎报成果或因个人责任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者,取消其市优秀专家的称号和待遇。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委、市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商市委人才办承担。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市优秀专家选拔管理有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