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市直及城区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
宜组文[2011]75号
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工作,根据2003年以来先后发布的《宜昌市市直及城区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管理暂行办法》(宜办文[2003]46号)、《关于公布<宜昌市市直及城区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金不予支付的药品目录>、<宜昌市市直及城区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金不予支付的诊疗和医疗服务目录>的通知》(宜劳社发[2003]118号)、《宜昌市市直及城区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管理补充办法》(宜组文[2006]26号)、《关于对<宜昌市市直及城区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管理补充办法>进行部分修改完善的通知》(宜组文[2007]123号)(以下简称“四个文件”),按照市政府对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委老干部局《关于调整宜昌市市直及城区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管理办法的报告》(宜市财医发[2011]215号)的批复,现就进一步完善市直及城区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管理办法作如下通知:
一、将宜昌市直及城区(不包括夷陵区)抗日战争时期及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厅级离休干部纳入市直及城区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统一办法,统一管理。离休干部就医、医疗费报销标准仍继续执行“四个文件”的有关规定。
二、原由市财政安排离休干部医疗费预算的离休干部,由市财政直接对其医疗费进行补助,市财政不再向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拨付离休干部医疗费,单位不再缴纳离休干部医疗统筹金。
原由单位及企业自行缴纳离休干部医疗统筹金的离休干部,仍然按原渠道由其所在单位缴纳统筹金,缴纳标准不变。若企业改制,则按离休干部标准缴纳一次性清偿费用。
原由区级财政负担医疗费的抗日战争时期及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厅级离休干部,其医疗费来源仍按原渠道解决。
三、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金按半年征收。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应当于每年元月15日前到地税部门缴纳本年度(全年征收标准的二分之一)的统筹金,剩余部分于7月15日前缴纳到地税部门。离休干部所在单位不及时足额缴纳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金的,必须在限期内足额补缴,同时必须承担欠缴期间离休干部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离休干部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发的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市医保处核发的《宜昌市离休干部医疗证》(以下简称医疗证)到城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抗日战争时期及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厅级离休干部,由其所在单位代为办理社保卡、医疗证。离休干部门诊实行定点就医,由离休干部本人或亲属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中自主选择3-4家,由市医保处在医疗证上注明。如需变更定点医疗机构的,由所在单位到市医保处代办变更手续,原则上每年可变更一次。离休干部未经批准在其他医疗机构看门诊的医疗费用,全部由个人自付。
五、对离休干部实施医疗费奖励政策。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处级及以下的离休干部当年报销的全部医疗费用(包括门诊医疗费和住院医疗费)累计低于8000元的,抗日战争时期及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厅级离休干部当年报销的全部医疗费用(包括门诊医疗费和住院医疗费)累计低于15000元的,由市医保处将结余部分奖励给离休干部本人。
六、离休干部门诊使用由市医保处印制的《宜昌市市直及城区离休干部专用处方》。离休干部门诊就医须在《宜昌市市直及城区离休干部专用处方》上签字确认,住院结算须在《宜昌市医疗费用结算明细单》上签字确认。
七、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本通知与原“四个文件”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中共宜昌市委组织部 宜昌市财政局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中共宜昌市委老干部局
2011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