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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人员异地转入本市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2016-03-18 15:07

 

关于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人员异地转入本市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宜人社发【2012100

  各县市及夷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做好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异地转入本市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工作,保障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8号令)和《关于实施<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若干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鄂劳社办[2001]17)文件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失业人员异地失业后要求转入本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必须具有宜昌本地户籍,并由其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出具异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证明。

  二、转入地劳动就业管理局应及时受理失业人员的申请,并告知转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本地财政局社会保险基金专户的户名、开户行、账号。

  三、失业人员原在异地就业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划转的费用应一次性转入本地财政局社会保险基金专户。转入的标准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具体项目包括失业保险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及其按转出地标准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四、转入地劳动就业管理局自收到转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划转的资金后,应及时通知失业人员前来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五、失业人员应及时持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等材料,到转入地劳动就业管理局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六、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入本市后,按转入的失业保险金应享受月数、转入地失业保险金标准支付失业保险金,按转入地标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大额医疗保险费。转入资金不足部分,由当地失业保险基金予以补足;转入资金多余部分并入当地失业保险基金。

  七、本通知在实施过程中,国家、省对有关政策作出调整的,从其规定。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0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