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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日期:2015-10-12 16:41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关于提高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      知

鄂人社发【2015】44号

 

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省人民政府《湖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3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5】49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6】1号)规定,为切实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15年9月1日起提高全省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分区域提高到1085元/月、924元/月、858元/月、770元/月。各档标准适用区域范围详见附表。

二、省直缴费单位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按1085元/月执行。

三、各地要认真做好政策的宣传、衔接及提标后的资金预算、核定认定、发放等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待遇按新标准按时足额发放到位。

 

附件: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分区域发放标准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

2015年9月25日

 

附件: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份区域发放标准

(2015年9月1日起执行)

最低工资标准

(月/元)

失业保险金

标   准

适用范围

1550

1085

武汉市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

1320

924

武汉市蔡甸区、江夏区、东西湖区、汉南区、黄陂区、新洲区;襄阳市襄城区、樊城区;宜昌市西陵区、伍家岗区、点军区、猇亭区

1225

858

黄石市黄石港区、西塞山区、下陆区、铁山区,大冶市;十堰市茅箭区、张湾区;襄阳市襄州区,枣阳市、老河口市;宜昌市夷陵区,枝江市;荆州市荆州区、沙市区;荆州市东宝区、京山县,钟祥市;鄂州市鄂城区、华荣区、梁子湖区;孝感市孝南区,汉川市,应城市;黄岗市黄州区;咸宁市咸安区,嘉鱼县、赤壁市;随州市曾都区;恩施市;仙桃市;天门市;潜江市。

1100

770

阳新县;十堰市郧阳区,丹江口市,郧西县,房县,竹山县,竹溪县;宜城市,南漳县,保康县,谷城县;宜都市,当阳市,远安县,兴山县,秭归县,长阳县,五峰县;江陵县,松滋市,公安县,石首市,监利县,洪湖市;沙洋县,屈家岭管理区;云梦县,安陆市,大悟县,孝昌县;团风县,红安县,麻城市,罗田县,英山县,浠水县,蕲春县,武穴市,黄梅县;通城县,崇阳县,通山县;随县,广水市;利川市,建始县,巴东县,宣恩县,咸丰县,来风县,鹤峰县;神农架林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