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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争议举报案件须知事项

日期:2015-07-15 09:17

 

   一、管辖范围

    1、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对市属用人单位及外省驻本市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

    2、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对区属用人单位及在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

    3、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上述范围外的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

    二、受理条件

    1、劳动者可采取电话、信函、来访等方式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举报或投诉。

    2、举报应有明确的被举报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电话,并应提供被举报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3、举报应写明举报者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及住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