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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职业技能鉴定考务运行规则(试行)

日期:2015-06-17 09:38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规范职业技能鉴定运行工作秩序,发挥各级鉴定机构的工作积极性,根据《湖北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和《宜昌市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基地)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指的职业技能鉴定考务包括申报审核、考务考核和成绩认定等。

第二章  通用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的运行

    第四条  县市(夷陵区)所属的职业技能鉴定所,按照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内初、中级的鉴定组织和证书核发。受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市鉴定中心)委托承担本辖区高级工的鉴定和技师(高级技师)的申报组织等相关鉴定工作。

    第五条  县市(夷陵区)高级工(3级)的鉴定,由所在地鉴定机构进行申报资格审核,考前20天向市鉴定中心申报备案、上报数据、办理缴费和准考证后,组织考务考核、试卷评阅等。考核完成后上报个人申报表、理论和实操考核成绩汇总表、实操考核原始记载表、评阅完成后的考试(核)试卷等办理证书。

    第六条  市直鉴定基地受市鉴定中心委托组织开展初、中级的鉴定,对鉴定对象进行申报资格审核,于考前10天向市鉴定中心申报备案、上报数据、办理缴费和准考证后,组织考务考核、试卷评阅等。考核完成后上报个人申报表、理论和实操考核成绩汇总表、实操考核原始记载表、评阅完成后的考试(核)试卷等办理证书。

    第七条  市直高级工以上的鉴定由市鉴定中心组织开展,市直鉴定基地配合,并在考前20天向市鉴定中心申报备案、上报数据、办理缴费和准考证。市鉴定中心组织安排考务、申报审核、试卷评阅和成绩认定等相关考务工作。

第八条  实施职业院校学业考试与鉴定理论考试相结合的各大专院校、职业技术院校的毕业生申报初、中、高级的鉴定,由所在院校考前20天向市鉴定中心提交学生入户名册申报备案后,组织安排鉴定,报市鉴定中心进行成绩认定。高级工考核完成后需上报个人申报表、理论和实操考核成绩汇总表、实操考核原始记载表等办理证书。

 第三章    全国(省)统一鉴定的运行

第九条  全国统一职业技能鉴定(以下简称国考)是指由国家人社部指定的部分职业,在规定的时间(通常在每年的5月和11月的第三周)内组织的全国统一考试鉴定,理论和实操一般采用闭卷笔答的方式、在同日内进行。

第十条  全省统一职业技能鉴定(以下简称省考)是指由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省鉴定中心)指定的部分职业和通用工种技师(二级)以上的职业,在规定的时间(通常在每年的379月的第三周)内组织的全省统一考试鉴定。

第十一条 省考的理论考试采用闭卷笔答的方式,实操考核可采取闭卷笔答、典型工件制作、模拟操作、现场答辩等多种方式进行,由各鉴定机构在理论考试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检测评分,并上报考核原始记录和登分表。

第十二条  国(省)考的申报条件,以国家职业标准的申报条件和省鉴定中心的相关规定为依据;在统考前40天完成报名,并按规定提交专业技术论文等综合评审档案材料。

第十三条  国(省)考的考场采取相对集中设置,由市鉴定中心统一安排,鉴定机构根据各自申报的人数比例派遣监考人员,市鉴定中心交叉安排监考人员,并实施巡视督考。

第十四条  国(省)考合格成绩1年内有效,即在连续两次国(省)考内理论和实操均合格者,视为考试成绩合格;报考国家职业资格一级的,须进行综合评审并取得合格;综合评审材料在理论和实操均合格的基础上,方可进行评审,凡未能一次考试全部科目通过,有补考科目的,需要再次提交综合评审材料。

第十五条  综合评审个人档案材料包括:

1、        本专业技术特长与技术绝招;

2、        技术革新项目及获奖情况;

3、        取得现职业资格证书后的突出贡献;

4、        解决生产技术难题简要情况;

5、        何年何月何时获何种荣誉称号;

6、        工作所在单位工作业绩考核。

综合评审材料中有复印件的,工作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必须在复印件上盖章。

 

第四章                职业技能鉴定的日常考务

第十六条  职业技能鉴定的考务包括考场设置、实操考核、考试试卷、试卷评阅和成绩认定等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鉴定机构要按照单人单座设置笔试考室,每个考室原则上不超过30人,每30人要配备2名监考人员。实操考核按职业(工种)类别组成考评小组,每个考评小组由不少于3名考评员组成。

第十八条  国(省)考的试卷由市鉴定中心统一管理和收发;理论试卷评阅和成绩认定由国家和省中心组织评定后下发,省考的实操考核由我市鉴定机构检测评分后,报市中心进行成绩认定。

第十九条  市直鉴定机构申报组织的4-5级和县市(夷陵区)3级的鉴定考试,由市鉴定中心在考试前1-2天提供给鉴定机构,鉴定机构制卷、组织考试和成绩评阅。

第二十条  鉴定机构组织的实操考试应在理论考试完成后的2日内进行;理论试卷的评阅及成绩上报认定应在理论考试后的3日内完成。理论考试结束后的5日内,鉴定机构必须将全部已阅理论试卷、实操原始记分表和登分汇总表,报市中心审核后进行认定成绩。

第二十一条  市直鉴定机构申报组织3级的鉴定考试,由市鉴定中心组织考务、理论试卷评阅和成绩认定。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市鉴定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施行过程中上级鉴定指导部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