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
日期:2015-05-07 09:54来源: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转发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
劳社厅函[2000]44号
二000年四月四日
今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划转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法(2000)19号),现转发给你们。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处理与社会保险基金有关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要依照该通知规定,配合法院做好审理、执行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
法[2000]19号
二000年二月十八日
近一个时期,少数法院在审理和执行社会保险机构原下属企业(现已全部脱钩)与其他企业、单位的经济纠纷时,查封社会保险机构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帐户,影响了社会保险基金的正常发放,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为杜绝此类情况的发生,特通知如下:
社会保险基金是由社会保险机构代参保人员管理,并最终由参保人员享用的公共基金,不属于社会保险机构所有。社会保险机构对该项基金设立专户管理,专管专用,专项用于保障企业退休职工、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属专项基金,不得挪作他用。因此,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不得用社会保险基金偿还社会保险机构及其下属企业的债务。各地人民法院如发现有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及时依法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