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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宜昌市劳务派遣单位诚信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宜人社规〔2014〕2号)

日期:2014-05-09 17:31

各县市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劳务派遣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劳务派遣单位管理,提高劳务派遣单位守法诚信意识,引导鼓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经营、诚信服务,强化社会责任,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人社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宜昌市劳务派遣单位诚信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428


宜昌市劳务派遣单位诚信考核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劳务派遣单位管理,提高劳务派遣单位守法诚信意识,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人社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劳务派遣单位诚信考核评价,是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过监督检查和考核,对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诚信情况进行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实行分类监管。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单位诚信考核评价,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劳务派遣诚信考核评价工作,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和监督所辖县市区的诚信考核评价工作。 

第五条  对劳务派遣单位的诚信等级考核评价工作按年度开展,每年考核评价一次,实行动态管理。考核评价结果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予以公布,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开。 

第二章  考核评价内容

  第六条  劳务派遣单位诚信等级考核评价指标内容: 

(一)经营情况以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二)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工会的情况;

(三)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情况;

(四)职工劳动用工备案情况;

(五)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

(六)执行工时制度和休息休假制度情况;

(七)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的用工单位、派遣数量、派遣期限、用工岗位的情况;

(八)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情况以及用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

(九)关爱派遣员工,参与社会慈善、公益事业情况。

第三章  考核评价分类及标准

  第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诚信考核评价,分为诚信示范单位、诚信单位、诚信过错单位三个类别。其评价标准分别为: 

  (一)劳务派遣诚信示范单位标准: 

1、依法成立,公示证照、收费标准、主营业务服务规程等信息,信息内容真实可靠。办公设施配置完备,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

2、管理人员具有相应的资质,人员相对稳定、熟悉行业相关知识。具有一定的劳务派遣经营规模,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健全,资料齐全完备。

3、严格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按时报送材料。

4、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不少于2年,劳动合同签订率100%,劳动合同管理规范。全部办理用工备案手续。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依法办理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等各项待遇。严格执行国家工时制度及休息休假制度。

5、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无克扣、拖延劳动者工资行为。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社会参保率100%。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6、严格遵守劳务派遣协议,督促用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劳务派遣的数量和岗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良好地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7、无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无劳动争议败诉案件,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无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工资福利方面投诉举报情况。在市场竞争中,无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较高的行业认可度。

8、积极支持派遣劳动者参加工会组织,参加正常活动,关爱派遣劳动者身心健康,保护派遣员工合法权益,派遣劳动者评价良好。积极参与社会慈善事业和公益事业,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二)劳务派遣诚信单位评价标准: 

1、依法成立,公示证照、收费标准、主营业务服务规程等信息,信息内容真实可靠。办公设施配置完备,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

2、管理人员相对稳定、熟悉行业相关知识,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健全,服务规范,资料齐全完备。

3、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按时报送材料。

4、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不少于2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依法办理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按要求办理用工备案手续。能执行工时制度和休息休假制度。

5、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无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行为。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能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6、遵守劳务派遣协议,督促用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劳务派遣的数量和岗位基本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经营状况正常,具有一定的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7、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在市场竞争中公平竞争,具有一定的认可度。

8、能支持派遣劳动者参加工会组织,参加正常活动,保护派遣员工合法权益。派遣劳动者评价较好。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评定劳务派遣诚信过错单位:   

1、不提交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或者提交虚假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的;

2、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在一个行政许可期限内受到2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3、不遵守派遣协议,不保护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被用工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举报2次及以上并经查实的。

被评定为劳务派遣诚信示范单位的,优先推荐评选宜昌市和谐企业及劳动保障诚信单位;被评定为诚信单位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一定期限内不对其进行劳务派遣日常检查;被评为诚信过错单位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公开,实行一年多查的方式加强联合执法检查,督促其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第四章  组织实施及程序

第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诚信考核评价工作遵照客观、全面、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单位申报。在每年的劳务派遣单位年度书面审查时,由劳务派遣单位提出申请。凡拒不参加劳务派遣单位诚信评价的用人单位,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直接认定; 

(二)初步审核。在县市的劳务派遣单位由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评价标准,对劳务派遣单位申报情况进行核查,提出初审意见; 

(三)类别评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组织专班复核、行业咨询、查阅投诉记载、问卷调查基础上,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综合审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同诚信类别名单。

(四)社会公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评定结果,并公布举报监督电话; 

(五)公布结果。公示后 日内无异议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公布评定结果。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 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1231日止,施行过程中上级国家机关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