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定点零售药店服务行为监管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定点零售药店服务行为监管的通知
各定点零售药店: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更好地为参保人员服务,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6号)、《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功能的通知》(鄂人社发〔2013〕47号)和《宜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宜昌市人民政府第107号令)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定点零售药店社保卡支付范围:药品、食健字号的保健食品、经卫生部门批准的消杀类产品、家用医疗器械及耗材的费用。各定点零售药店在医保刷卡服务中应严格执行支付范围的有关规定,不得摆放支付范围外的商品,不得违规刷卡。
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定点零售药店的医保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对其经营行为、药品的帐目和凭证进行核查。定点零售药店应配合提供有关资料,并对书面取证材料核实后签字确认。对不配合检查、拒绝提供相关资料、拒签书面取证材料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暂停医保服务。
三、定点零售药店地址、名称、法人代表等基础信息变更的,应自药监部门批准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变更的定点零售药店应重新按新申报的程序进行评审验收。经验收合格后,书面告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四、定点零售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医保服务进行整改,暂停期限至少三个月:
1、摆放支付范围外商品的;
2、无正当理由拒绝为参保人员提供医保结算服务的,或拒绝提供医保刷卡结算凭证的,或刷卡明细与实际不符的,或为非定点单位提供医保结算服务的;
3、营业时间内无药师在岗的;
4、不明码标价售药的;
5、对医保人员刷卡购药实行加价出售的;
6、违反物价、药监等部门规定并被查处的;
7、其它违反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行为。
五、定点零售药店存在给予首次暂停医保服务进行整改处理后又出现第四条情形的,暂停医保服务进行整改,暂停期限至少六个月。
六、定点零售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医保服务协议,取消定点资格,且3年内不受理定点资格的申报:
1、经过两次暂停医保服务进行整改处理后又发生第四条违规情形的;
2、为参保人员提供虚假发票、以药换物及刷卡退现金等行为,套取医保基金的;
3、为参保人员刷社保卡使用个人账户资金买卖支付范围以外商品的;
4、药店地址、名称、法人代表等基础信息发生变更,逾期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5、定点后药店经营管理状况发生较大变化,年审或考核不符合定点零售药店条件,或将药店全部或部分转包、出租给其它单位或个人经营的;
6、出售假冒伪劣药品、过期药品及其它违反医保、药监、物价等方面的规定,造成医保基金较大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的。
七、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于取得定点资格15个工作日内未提供规定材料的,或自行要求中止协议的,或协议到期不按时续签协议的零售药店,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取消定点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