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劳务派遣工作
宜人社函〔2013〕88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劳务派遣工作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用工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全市劳务派遣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范劳务派遣工作的重要意义
加强劳务派遣单位管理,规范劳务派遣工作,是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赋予人社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近年来,全市各级人社部门认真履行管理服务监督职责,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管理,规范劳务派遣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是劳务派遣工作中仍然存在着监管力量分散,监管手段薄弱的问题,仍然存在着劳务派遣用工超“三性”使用、同工不同酬、选择性参保等损害职工利益的问题,广大职工群众要求加强劳务派遣单位管理,规范劳务派遣行为的呼声很高。全市人社部门要从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劳务派遣单位管理,规范劳务派遣行为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采取各项必要措施,突出工作重点,实施整体联动,把各项监督管理服务工作落到实处。各劳务派遣单位和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要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管理监督,自觉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努力创造和谐的劳动用工环境。
二、严格条件,规范劳务派遣单位管理
(一)严格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是规范劳务派遣工作的源头性、基础性工作。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期限等,严格审查相关要件,严格按照程序和时限要求及时依法办结。根据法定程序和条件,需要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人社部门要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经核查,凡是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人社部门要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未经行政许可的,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实施行政许可后,人社部门要督促劳务派遣单位按有关法律法规从事劳务派遣工作。
(二)严格实施劳务派遣监督管理。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19号令)和省厅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于每年三月底前,向许可机关如实报告上一年度经营情况、财务审计情况、被派遣员工人数、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工会、支付报酬和参加社会保险情况、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用工备案等相关情况。市人社部门要对劳务派遣单位提供的情况进行核验,依法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监督,并将核验结果和监督情况载入企业信用记录。县市区属劳务派遣单位申请行政许可和上报年度经营情况以及市劳务派遣单位在县市区设立的子公司或者分公司上报年度经营情况时,应经当地人社部门审核后上报。劳务派遣单位年度审验情况将作为下一轮行政许可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依法依规,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
(一)准确把握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岗位上实施。用工单位的辅助性岗位由用工单位根据所处行业和业务特点,提出拟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辅助性岗位列表,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共同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接受监督。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用工单位在辅助性岗位使用的被派遣员工数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
(二)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内容。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明确告知该员工为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员工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派遣员工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注册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员工订立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员工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与用工单位同类岗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等情况。
(三)认真执行同工同酬的基本原则。被派遣员工享有与用工单位的职工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员工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职工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职工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职工的劳动报酬确定。
(四)严格实行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劳务派遣单位与员工签订、续订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须在一个月以内,到人社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办理养老保险补保手续要查验员工用工备案登记表。劳务派遣年度审验要检查劳务派遣单位整体用工备案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为劳务派遣单位办理社会保险时,应当查验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登记表。已参加社会保险但凡未办理劳动用工备案的,社保经办机构要督促其在下一次办理社保申报缴费时提交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登记表。经多次督促仍不办理的,要将其纳入企业不良信用记录。
四、坚持程序,规范劳务派遣参保管理
(一)坚持五险统一参保的原则。劳务派遣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劳务派遣员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企业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二)严格执行“双基数”申报办法。在规定的社保基数核定年度内,要严格执行参保单位和职工个人分别申报核定缴费工资基数的办法,要严格遵循“两表两签字”的原则。对劳务派遣员工与用工单位其他职工实行同工同酬的基础上,依法依规对劳务派遣员工据实申报社保基数。严禁参保单位按60%底基数倒算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
(三)强化跨地区派遣的参保管理。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员工的,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的,应当由分公司或子公司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跨地区派遣的被派遣员工办理参保手续,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在劳务派遣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员工办理参保手续,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
五、分级分类,规范劳务派遣监督执法管理
(一)集中实施劳务派遣单位年度审核。市人社部门于每年三月底前集中对劳务派遣单位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社会保险情况、人力资源服务情况进行联合审核。对年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对未能通过年审的,依照有关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并予以公告。
(二)综合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的原则,大力实施联合专项执法与日常巡视检查、投诉、举报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的执法管理。对发现劳务派遣用工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行为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要依法取缔和查处。对恶意违法的劳务派遣用人单位在媒体上进行曝光,切实维护法律的尊严和良好的用工秩序。
(三)建立劳务派遣单位诚信考核评定制度。对劳务派遣单位建立守法诚信档案,详细记录劳务派遣单位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制定劳务派遣单位诚信考核标准和考评办法。对劳务派遣单位实施最佳诚信单位、诚信单位和不良信用单位三个诚信等级评定。将劳务派遣不良信用单位列入重点监督范围,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督促其依法规范劳动保障行为。
(四)加大违法惩处力度。对劳务派遣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人社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吊销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对劳务派遣单位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由人社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应缴社会保险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