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城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城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顺利实施,规范和统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操作程序,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11]40号)、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鄂财社发[2011]77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鄂人社规[2011]5号)、宜昌市人民政府《宜昌市城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城区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由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居保局”)、乡镇和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具体经办,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协办员”)协助办理,基金征收由财政和地税部门负责,实行属地化管理。长江三峡风景名胜区宜昌管理局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履行乡镇人社服务中心职责,负责经办其管理区域内的居民养老保险业务。
第三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涉及到的相关部门职责如下:
市居保局负责组织指导本地区各级社保机构开展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组织开展稽核与内控工作;指导规范保险费的收缴、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和管理工作;编制、汇总、上报本地区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会计和统计报表;组织开展本地区人员培训;检查指导、监督考核本地区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等工作。负责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基金管理、稽核与内控、政策宣传、档案管理等具体经办工作。
乡镇人社服务中心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基本信息进行初审,录入有关信息;负责提供咨询、查询服务,受理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负责参保人员档案管理等工作。
社区(村)负责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档次选定、待遇领取、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登记建立相关业务台账;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督促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摸底调查、城乡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况公示等工作。
区人社部门负责本区居民养老保险的综合协调、检查督办、目标考核、政策宣传、扩面接续;负责受理咨询、查询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地税部门负责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本级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归集,足额安排政府补助资金。乡镇财政所负责本地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具体征收工作。
第二章参保登记
第四条年满16周岁、具有我市城区城乡居民户籍、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不含在校学生),携带户口簿、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1寸白底彩照6张,城镇居民到居住所在地村(居)委会,农村居民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宜昌市城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附表一,以下简称《参保表》)。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协办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在异地无法签章或留指纹的,可由其指定委托人代签。受托人应留身份证复印件、签章并留指纹。
第五条 协办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在《参保表》上签字、加盖村(居)委会公章,并将《参保表》、户口簿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于每月10日前一并上报乡镇人社服务中心。
第六条乡镇人社服务中心负责对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确认无误后及时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在《参保表》上加盖公章,于每月18日前将《参保表》、户口簿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一并上报市居保局。
第七条市居保局在7个工作日内对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录入的参保人员相关信息与上报的材料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将复核结果反馈乡镇人社服务中心,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将有关材料归档。
第八条参保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性质、户籍所在地址等。以上内容之一发生变更时,参保人员应及时携带相关证件及材料到村(居)委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填写《宜昌市城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变更登记表》(附表二,以下简称《变更表》)。协办员每月10日前将相关材料及《变更表》上报乡镇人社服务中心。
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初审无误后,将需要变更的信息及时录入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并于每月18日前将相关材料及《变更表》上报市居保局。市居保局在7个工作日内对变更登记信息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将复核结果反馈乡镇人社服务中心,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将有关材料归档。
第九条 参保人员出现出国(境)定居、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跨统筹区转移或死亡等情况的,应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封存个人账户或进行注销登记。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应持相关证件、材料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宜昌市城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附表三,以下简称《注销表》)。
办理注销登记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2)出国(境)定居的,提供出国(境)定居证明;
(3)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提供相关证明;
(4)跨统筹区域转出的,提供户籍关系转移证明;
(5)参保人员死亡的,提供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以及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等;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存档备案。
第十条协办员于每月10日前将《注销表》及有关证明材料上报乡镇人社服务中心。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初审无误后,将注销登记信息录入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于每月18日前将上述材料上报市居保局。
市居保局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结算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按照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有关规定进行支付,终止其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并将复核处理结果通过信息系统反馈乡镇人社服务中心,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将有关材料及时归档备案。
第十一条市居保局于每月月末前将当月新增参保人员、需要更换社保卡人员的相关信息提供给市人社局信息中心,为其制发社会保障卡。社会保障卡由乡镇人社服务中心负责发放,当事人凭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领取。
第三章保险费收缴
第十二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按年度缴纳,实行集中征收和常年征收相结合的收缴方式。
第十三条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乡镇财政所专管员(以下简称“专管员”)和协办员共同办理。参保人员将养老保险费交给专管员(协办员),专管员(协办员)为其开具《湖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收费收据》(以下简称《收据》),并于当日将现金存入乡镇财政所财政专户,取得《现金进账单》。
专管员(协办员)每月底前将《宜昌市城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村(居)征收明细表》(附表四,以下简称《村(居)征收明细表》)、《收据》(人社服务中心联)、《现金进账单》交乡镇人社服务中心进行审核。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核对《现金进账单》、《村(居)征收明细表》和《收据》一致后,录入个人缴费信息,填写《宜昌市城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乡镇(街道)征收明细表》(附表五,以下简称《乡镇(街道)征收明细表》),并将《乡镇(街道)征收明细表》、《现金进账单》上报至市居保局。
市居保局将《乡镇(街道)征收明细表》与《现金进账单》核对一致后记入个人账户,并对《乡镇(街道)征收明细表》进行汇总,打印《宜昌市城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汇总表》(附表六,两联)。
乡镇财政所每月底将保险费划入区财政局财政专户,并于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转账凭证反馈至市居保局。区财政局在收到保险费后以乡镇为单位进行汇总,并于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划入市财政局财政专户,同时将资金转账凭证和汇总表反馈至市居保局。市财政局在收到各区划入的资金后,以区为单位进行汇总,并于3个工作日内将进账凭证及汇总表反馈至市居保局。
市居保局及时将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名单通过信息系统反馈乡镇人社服务中心,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及时告知协办员,协办员负责对参保人员进行缴费提醒。至缴费截止日,仍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按中断缴费处理。
第十四条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参保人员将养老保险费交给协办员,协办员为其开具《宜昌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单》(以下简称《缴费单》),于当日将收缴的养老保险费存入地税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取得《现金进账单》。
协办员每月25日前将《村(居)征收明细表》和《现金进账单》到地税征收大厅开具《湖北省社会保险费专用收据》(以下简称《专用收据》)。
协办员每月底前将《村(居)征收明细表》和《缴费单》第二联,以及《专用收据》交乡镇人社服务中心进行审核。
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核对地税部门征收信息、《村(居)征收明细表》和《缴费单》第二联信息一致后,录入个人缴费信息,填写《乡镇(街道)征收明细表》,将《乡镇(街道)征收明细表》和《专用收据》上报至市居保局。
市居保局按照第十三条第三款和第五款进行处理。
地税部门每月底将保险费划入国库,并以街道为单位进行汇总,将入库凭证和汇总表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至市居保局。
第十五条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应及时到村(居)委会办理补缴手续,填写《宜昌市城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补缴申请表》(附表七,以下简称《补缴表》),由协办员于每月10日前将《补缴表》上报乡镇人社服务中心。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对参保人员的补缴资格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通知专管员(协办员)收取补缴的保险费。
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核对到账信息、《补缴表》信息一致后,将《补缴表》信息录入信息系统,于每月18日前将有关材料上报市居保局。市居保局复核无误后记入个人账户,将审核信息反馈至乡镇人社服务中心,打印《宜昌市城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补缴汇总表》(附表十)。
其他相关程序分别按照第十三条或第十四条办理。
第十六条村集体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给予补助或资助的,应于每月10日前向乡镇人社服务中心提交《宜昌市城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补助(资助)明细表》(附表八,以下简称《补助表》)。
《补助表》经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和区人社部门审核无误后,由乡镇人社服务中心通知补助或资助人将补助或资助资金存入乡镇财政所财政专户或地税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补助或资助人同时将《现金进账单》或《专用收据》反馈给乡镇人社服务中心。
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核对到账信息、《补助表》信息一致后,将《补助表》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并于每月18日前上报市居保局。市居保局复核无误后记入个人账户,并将审核信息反馈至乡镇人社服务中心,打印《宜昌市城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补助(资助)汇总表》(附表九,两联)。
其他相关程序按照第十三条或第十四条办理。
第四章个人账户管理
第十七条 市居保局为每位参保缴费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记录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地方政府补贴、其他补助及利息。参保人员缴纳(包括地方政府为重度残疾人代缴及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的资助)的养老保险费作为“个人缴费”记入;村集体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对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补助或资助作为“集体补助”记入;地方政府对个人的缴费补贴以“政府补贴”记入。个人账户记录项目应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养老金支付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信息、转移接续信息、终止注销信息等。
老农保参保人员转入居民养老保险时,原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转入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到账后,市居保局将个人缴费额和地方政府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同时记入个人账户。市居保局打印《宜昌市城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地方政府补贴汇总表》(附表十一,三联),其中一联交市财政局。
第十九条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从缴费的次月起开始计息。当年按活期,次年按定期计息。
第二十条 参保人员可到乡镇人社服务中心打印《宜昌市城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明细表》(附表十二,以下简称《个人账户表》)。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员对个人账户记录提出异议的,需向村(居)委会提交书面申请,逐级申报,市居保局应及时受理并进行核实。经审核,确需调整的,应及时处理并将更改的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并通过乡镇人社服务中心或协办员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参保人员,信息系统保留处理前的记录。
第二十二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除出现第九条有关情况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第五章待遇支付
第二十三条乡镇人社服务中心每月底前通过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查询次月符合领取养老金待遇条件参保人员的名单,生成《宜昌市城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通知单》(附表十三),交协办员通知参保人员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
第二十四条 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应于达到领取待遇年龄前一月携带户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材料,到村(居)委会办理待遇领取登记手续。参保人员从达到领取待遇年龄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协办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并于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待遇年龄当月10日前将相关材料上报乡镇人社服务中心。
第二十五条 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应审核参保人员的年龄、本人及其子女参保缴费情况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出生年月与身份证号码不一致的以身份证号码为准。符合待遇领取资格人员的相关材料于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年龄当月18日前上报市居保局。
第二十六条市居保局在7个工作日内对有关材料进行复核,经复核无误后,按有关规定对申报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认定,确认未享受其他社会保险待遇后,计算待遇领取人员的养老金金额,生成《宜昌市城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附表十四)。
市居保局于每月月末前根据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个人账户资金支付等情况,编制《宜昌市城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计划申报表》(附表十五),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及时将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划入居民养老保险支出户。
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市居保局在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待遇年龄次月将领取待遇人员支付明细清单、资金转账凭证等提供给指定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及时将支付金额划入待遇领取人员的社会保障卡(银行卡),同时向市居保局传送支付回执,并于5个工作日内,向市居保局反馈资金支付情况明细。金融机构和市居保局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将社会保障卡(银行卡)交乡镇人社服务中心,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具体负责辖区内的社会保障卡(银行卡)的发放工作。各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在社会保障卡(银行卡)发放启动前,应向市居保局递交《宜昌市城乡居民社会保障卡(银行卡)发放承诺书》。乡镇人社服务中心或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将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签名(按指纹)后的《城乡居民社会保障卡(银行卡)领取明细表》作为业务档案于次月10日前存入乡镇人社服务中心。
每月月末前,市居保局核对无误后,将支付信息录入信息系统,进行支付确认处理并相应扣减待遇领取人员的个人账户记录额。
第二十七条对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乡镇人社服务中心按照第二十四条有关规定,通知其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按照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有关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按标准发放基础养老金;对于已经领取老农保养老金待遇、年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在继续按老农保规定发放老农保养老金待遇的基础上,另为其按标准发放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第二十八条对出国(境)定居、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或死亡等情况,需要一次性领取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的参保人员或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按照第十条、第三十二条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待遇领取人员对待遇额有异议的,需向村(居)委会提交书面申请,逐级申报。市居保局应及时受理并进行核实,并将核定结果书面逐级反馈待遇领取人员。确需调整的,经待遇领取人员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后修改信息系统记录,系统保留处理前的记录。
第三十条 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被判刑收监执行或劳动教养的,协办员和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应及时提请市居保局停止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待服刑期满后,重新履行审批手续,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放养老金。
待遇领取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的,待遇领取人员暂停发放养老金。如果法院判其无罪,待遇领取人员的养老金应恢复发放,被通缉或在押期间的养老金予以补发。
待遇领取人员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监外执行或者假释的,继续发给养老金,但不参与基础养老金调整;被撤销假释继续服刑的,从撤销之月起停发养老金;假释期满被宣告原判刑罚执行完毕的,经办机构继续按判刑前的标准发给其养老金。
待遇领取人员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依法继承。
第三十一条待遇领取人员自死亡次月起停发养老金,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在待遇领取人死亡后3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详见第九条),通过协办员逐级向市居保局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注销登记和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的一次性领取手续和丧葬补助费。
第三十二条因出国(境)定居、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等原因,需要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金额进行结算时,市居保局应填写《宜昌市城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金额结算单》(附表十七),一次性结算并支付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
第三十三条市居保局按年度组织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和社区(村)对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资格认证。没有通过资格认证的,市居保局应及时停止为其发放养老金,待其补办有关手续后,从停发之日起补发并续发养老金。对异地居住的待遇领取人员,由所居住地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协助认证(按劳社厅发〔2004〕8号文件执行),退休人员本人或家属在规定时间内将协助认证信息表寄回市居保局。
待遇领取人员下落不明的,其利害关系人应及时向市居局申报,市居保局保留下落不明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从受理申报的下月起,停发养老金待遇;利害关系人未申报的,市居保局从资格认证的下月起停发养老金待遇。下落不明人员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的,从被宣告死亡的下月起,市居保局对其改按死亡处理。下落不明人员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的,经本人申请,市居保局按规定程序补发停发期间的养老金。对原已按死亡处理的,收回已依法继承的个人账户资金后,重新恢复其养老保险关系和建立个人帐户,按规定发放养老金。
第六章关系转移接续
第三十四条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跨统筹区转移的,转出地社保机构应将其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新参保地社保机构为其办理续保缴费手续。
第三十五条 转入到我市的参保人员,须持户籍关系转移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等有关材料,到转入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参保表》和《宜昌市城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附表十六,以下简称《转入表》)。协办员负责检查其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并于当月10日前将《参保表》和《转入表》及有关材料上报乡镇人社服务中心。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审核无误后,将参保、转移信息及时录入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于当月18日前将《参保表》和《转入表》及有关材料上报市居保局,市居保局确认无误后,在7个工作日内向转出地县(市、区)社保机构寄送《宜昌市城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附件一,以下简称《接收函》)。
第三十六条 由我市转出的参保人员,待市居保局收到接收函后,应对申请转移人员相关信息进行核实,符合转移规定的,按照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指定金融机构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划拨至转入地县(市、区)社保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并注销申请转移人员参保信息。
第三十七条转入我市的参保人员,其个人账户储存额足额到账后,市居保局进行实收处理、为转入人员记录个人账户,并将信息反馈至乡镇人社服务中心,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及时告知协办员通知转入人员。
第三十八条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后,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第七章基金管理
第三十九条各级财政部门设立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市居保局设立基金支出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基金。基金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及市居保局按照国家现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加强基金管理。
第四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及市居保局设立财务管理部门或相应专业工作岗位,配备专职会计和出纳。财务人员应具有会计专业资格,持证上岗。
第四十二条市居保局负责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四十三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财政专户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共同认定的金融机构开设。各区、乡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用于归集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暂存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除向财政专户划转基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实行月末零余额管理。支出户用于支付和转出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除接收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支出户应留存1至2个月的周转金,确保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第四十四条 每年年末,市居保局编制下年度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报市人大审批。
第四十五条每年年初,市居保局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基金预算编制要求编制我市城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预算。按照当年居民养老保险参保计划人数、缴费补贴标准和60周岁以上城乡居民预测数、基础养老金补贴标准,提出财政补贴计划,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初审后,逐级上报至省社保机构汇总,由省社保机构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市居保局商请市财政局在财政补助资金划拨至财政专户后5个工作日内,由市财政局将相关单据交市居保局进行账户处理。财政补贴资金在“财政补贴收入”科目中核算,并按中央、省、市、区进行明细核算。
一个结息年度结束时,市居保局根据当年居民养老保险实际参保人数、60周岁以上居民户籍人数和缴费补贴标准、基础养老金补贴标准与市财政局进行结算。市财政局根据结算数据向各区下达区财政应负担部分,区财政在1个月内将补贴资金划拨到市财政社保基金专户。
市居保局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执行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给付有关政策规定,确保给付金额准确无误,及时足额下拨。
第四十六条每年年末进行基金决算。市居保局按统筹层次编制基金决算,逐级上报汇总,并分别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报告计划执行情况。
第四十七条各级财政和地税部门按月与市居保局对账。
第四十八条《湖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收费收据》由各区财政局统一向市财政局农村科领取、核销。各乡镇财政所从区财政局领取、核销。长江风景名胜区宜昌管理局从西陵区财政局领取、核销。
第四十九条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征收《缴费单》由市居保局负责印制,各街办人社服务中心从市居保局领取,协办员从乡镇人社服务中心领取,市居保局、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建立《缴费单》领取与核销台帐。
第八章稽核与内控
第五十条 市财政局、市人社局每年组织对各区财政部门、人社部门、长江风景名胜区宜昌管理局、村(居)委会的经办管理服务和基金收支情况进行检查考评,并将检查考评结果与目标考核经费挂钩。
第五十一条 市居保局重点稽核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数、缴费凭证、相关票据、缴费补贴和养老金支付情况,严肃查处虚报、冒领养老金等欺诈行为。
第五十二条各级经办机构应通过新闻媒体及印发宣传手册等方式,采取各种群众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形式,有针对性地向城乡居民宣传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及办理流程。
第五十三条各级经办机构要积极开展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咨询服务。实行首问负责制,及时受理咨询。对无法当场解答的问题,经办人员应将咨询人姓名、咨询内容及咨询人联系方式等内容记录在案,并尽快予以答复。
第五十四条市居保局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具体奖励办法参照宜劳社发〔2009〕33号文件执行),每年组织区社保机构会同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和协办员在行政村和社区范围内对参保缴费情况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公示期内应公布举报电话和监督电话,及时受理举报,并对举报情况及时进行处理。属于冒领养老金行为的,市居保局封存被冒领人员的个人账户、追回被冒领的养老金,并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并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九章信息统计
第五十五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实行省、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四级业务管理模式,系统和数据省集中管理,数据库、服务器、网络由省统一负责维护管理。市、县、乡镇通过网络管理和使用本级数据。
第五十六条市居保局按省授权范围,根据业务数据库生成本级居民养老保险统计台账,负责统计分析运用等服务工作。
乡镇人社服务中心负责参保登记、缴费信息、待遇领取、关系转移接续等基本信息的采集和录入。
协办员协助乡镇人社服务中心进行居民养老保险基础信息数据采集和上报。
第五十七条市居保局、乡镇人社服务中心以及协办员要按照统计报表的要求,完成统计数据的采集和报表的编制、汇总、上报等工作。统计报表按农村居民、城镇居民分别统计,并做到内容完整、数据准确、上报及时。
第五十八条市居保局、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应定期整理、汇总业务台账信息,并建立统计台账,编制统计报表,形成统计分析报告。
第十章档案管理
第五十九条市居保局负责指导城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业务档案的规范管理。
第六十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档案分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纸质档案包括业务经办过程中形成的记录、证据、依据等纸质材料;电子档案包括纸质档案生成的各类业务数据和影像资料等。
居民养老保险业务档案应按农村居民、城镇居民分类建档。
城区参保人员档案由乡镇人社服务中心管理,退休人员档案由市居保局管理。村(居)委会应建立参保人员基础信息台账并妥善保存。
第六十一条 各级档案管理部门应配备专门人员、场所、设施和适应档案现代化管理要求的技术设备。认真落实档案保管、保密、利用、移交、鉴定、销毁等管理要求,妥善保管、有序存放、严防毁损、遗失和泄密,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规程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