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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3-07-26 16:47

宜人社办〔2013〕14

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内各相关科室、单位:

  按照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要求,我省劳动用工备案工作三年完成,四年实现全省联网。今年已经是第三年,2012年我市才完成40%,大部分县市区尚未启动,为保证今年完成已下达各县市区80%的目标任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按照《湖北省劳动用工备案实施办法(试行)》鄂人社规〔2011〕1号文件的要求,对本地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备案统一使用人社部开发的软件,单位信息和个人信息直接入库,个人登记表加盖《劳动用工备案专用章》后进入本人档案。用人单位信息、劳动者信息、劳动用工信息发生变化的,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动备案。

  给每个单位分配用户名和密码,指导下载免费《劳动用工备案管理系统》软件,及时建库和更新本单位信息。

  二、工作措施

  (一)社会保险基金征收稽查机构要在经办大厅设立劳动用工备案督导岗,设置先备案后参保的前置程序。在办理业务时应查验《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登记表》,起到督促作用。

  (二)就业机构在核定职工失业保险待遇、办理录用备案时,应查验加盖劳动用工备案专用章的《解除或(终止)合同通知书》。

  (三)劳动者在申请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查验加盖劳动用工备案专用章的《解除或(终止)合同通知书》。

  (四)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充分运用劳动保障监察手段,通过劳动保障年检、日常巡视检查等工作,把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实施情况作为监察内容之一。

  (五)社保信息机构要协助从“金保工程”库中将相关信息转换为劳动用工备案信息进入系统”。城区要利用网格员收集信息,及时入库。

  (六)在审批单位执行特殊工时制度、评选先进单位、评选和谐企业、个人评选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工作中,督促其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强化责任。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是指导用人单位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及时掌握劳动用工动态情况,服务劳动关系宏观决策和规范劳动用工的重要措施。各地要充分认识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重要意义,采取有力措施,强化责任,保障人力物力,切实推动这项制度的建立和全面实施。

  (二)整合资源,齐抓共管。劳动用工备案工作时一项综合性,基础性工作。各地要建立由劳动关系工作机构牵头的组织,就业管理服务、社会保险经办、劳动保障监察、信息化建设等相关机构协调配合联动机制,制定相互衔接的工作流程的工作流程,充分利用现有的网络中的信息资源,共同推进劳动用工备案工作。

  (三)加强检查,务求实效。今年适当时候市局将组织培训,现场观摩学习。三季度对各地劳动用工备案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四季度对全市劳动用工备案工作进行总结验收。各地要按照年度目标考核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开展工作,确保目标任务完成。

  (四)制定方案,按时报送。劳动用工备案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工作量大。各地要抓紧时间迅速制定《劳动用工备案工作实施方案》,并于2013年331日前将《劳动用工备案工作实施方案》、《目前劳动用工备案工作开展情况》报市局劳动关系科。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32月20

  抄送: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市政法委。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32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