枝江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市城乡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11〕4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一是从我市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城乡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四是实行属地管理。
二、任务目标
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乡老年居民基本生活。从2012年7月1日起,在全市实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
凡具有我市城乡居民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在本人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的农村居民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应当按年交费。缴费标准设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参保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市人民政府依据城乡居民人均年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
(二)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地方政府对参保人按年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财政负担20元,市财政负担10元。
对重度残疾人(1-2级)等缴费困难群体,市财政每年按最低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
五、个人账户
市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保险待遇
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市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每年对享受待遇人员进行资格认定。
(一)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参保人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增加一年,月基础养老金增加1元,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负担。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员在享受待遇前死亡的,其个人账户本息余额除财政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
参保对象在享受待遇期间死亡的,养老保险待遇发至死亡当月,发放丧葬补助费1000元。丧葬补助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其个人账户余额除财政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七、基础养老金标准调整
基础养老金标准的调整方案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八、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己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待遇年龄不足15年的,应当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在2012年12月31日之前补缴的,其补缴年限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距领取待遇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参保后因各种原因中断或隔年补缴的,中断期间及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
鼓励城乡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多缴多得。
(三)参保对象在领取待遇期间被处拘役及其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停发养老保险待遇,停发待遇期间不参加基础养老金调整。期满后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享受待遇,并参加以后年度的基础养老金调整。
九、基金管理与监督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其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市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对多领、冒领骗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退还,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市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局、各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及村(居)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经办管理服务
(一)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统一经办管理。按照省编委《关于加强和完善全省新农保试点县(市、区)劳动保障服务平台建设有关问题的意见》(鄂编发〔2010〕3号)文件精神,根据工作需要,进一步充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在每个乡镇设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在每个村(社区)聘请协办员,建立健全市、镇(街道)、村(社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服务网络。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按规定纳入市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二)提高经办服务水平。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准确记录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要建立健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金融网络为城乡居民提供高效便捷服务,切实做好账户管理、政策咨询、查询服务、养老金支付等工作。
十一、相关制度衔接
(一)与老农保衔接。原己参加老农保,并在本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五个试点村按新农保试点启动时间)启动前已领取老农保待遇的人员,可继续按老农保规定享受老农保待遇,其标准和渠道不变。其中:已年满60周岁的,在享受老农保养老金的同时,直接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未满60周岁的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年满60周岁后,按政策规定同时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原已参加老农保,但在本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启动时未领取待遇的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原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待年满60周岁后,统一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养老金待遇。老农保基金不足以支付老农保待遇的,由市政府给予补助。
(二)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三)要妥善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的配套衔接工作。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衔接,按《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优抚制度衔接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2]15号)执行。
(四)参保人员跨统筹区域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组织领导与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枝江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统计局、公安局、审计局、广电局、残联、地税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研究制定政策,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日常工作,整体推进本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明确工作职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切实履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业务经办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工作。市地税局负责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工作。市残联负责城乡居民重度残疾人的审核、认定及发证工作。市公安局负责提供城乡居民户籍信息及家庭成员有关信息,协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城乡居民基础信息库。市广电局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政策宣传。市监察局、审计局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和管理等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各镇(街道)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宣传发动、参保登记等工作。村(居)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普查、参保登记等基础工作。
(三)做好舆论宣传工作。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是调整收入分配结构、扩大国内消费需求的重大举措,是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政策,是实现广大城乡居民老有所养、促进家庭和谐、增加城乡居民收入的重大民生工程。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积极参保,同时要弘扬中华民族敬老、爱老的美德,引导子女依法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