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办公厅关于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删除含右丙氧芬药品的通知
日期:2011-12-14 11:02来源: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
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通知,鉴于含右丙氧芬的药品制剂存在严重的心脏毒副作用,且过量服用可危及生命,决定逐步将其撤出我国市场。为保证基本医疗保险广大参保人员用药安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发文之日起,删除《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09年版)》中的“复方丙氧氨酚口服常释剂型”(西药第220号)。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要对本地调整发布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进行认真核查,涉及相关药品的品种应予以删除。各统筹地区要做好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相应调整工作。
三、由于长期使用右丙氧芬的患者需要逐步停药,在该药调出药品目录的过程中,各级医保部门要做好衔接,在患者调整用药时按规定支付该药费用,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撤销该药品日期(2011年7月31日)起停止该药的费用支付。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