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农保个人账户计息问题的函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关于转发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新农保个人账户计息问题的函》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新农保个人账户计息问题的函》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新农保个人账户计息问题的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新农保个人账户计息问题的函
福建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你办《关于新农保个人账户计息问题的请示》(闽人社文[2011]15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 6l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定期存款计息规定。经研究,答复如下: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计息标准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从缴费的次月起开始计息。如果中国人民银行调整一年期存款利率,新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计息标准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变,从次年1月1日起按新的利率标准进行调整。
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代章)
二0一一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