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颁布实施后企业养老保险待遇变化
日期:2011-09-07 11:18来源: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通读《社会保险法》全文,述及“养老保险待遇”一词为7处,在养老保险一章中有4处,在工伤保险一章中出现2次,在失业保险一章中出现1次。“总则”第一条开篇就提出“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由此可见,整个社会保险法是一部规定社会保险待遇的法,是保护社会保险待遇的法,待遇贯穿整部社会保险法的始终。因此社会保险法是一部参保公民的待遇之法,它使得参保公民的待遇步入了法制化的轨道。当前《社会保险法》实施后涉及有关待遇的变化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丧抚金的变化
社保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这一条将在职死亡人员的待遇也纳入社保基金支付,这是最明显的变化。如我市城区退休人员死亡后,在火化区没有火化的土葬人员,土葬后没有丧抚金,这与社保法规定不符。因此,我们提出了修改市政府100号令的建议。具体内容见(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关于进一步推进殡葬管理改革加强殡葬管理的意见》的修改意见稿)
二、 个人账户的变化
社保法第十四条规定: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而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规定,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从2011年7月1日以后,我们经办业务发生了变化,参保的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余额全部退还给法定继承人。
三、养老金调整的变化
社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基本养老待遇水平不仅取决于每个退休人员退休时的缴费基数和缴费年限,还取决于退休养老期间的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基本养老金标准应当随着经济发展逐步提高,让退休人员也能享受经济发展成果。随着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的延长,职工退休后可能会生活10年、20年或者更长时间,在这个过程中,物价上涨不可避免,同样数量的养老金,购买力在下降,如果不适时进行调整,退休人员的实际养老保险待遇是会下降的。因此,需要随着经济发展,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使退休人员能分享经济发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现行养老金待遇调整主要是根据当地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年增长率的一定比例进行调整的,对现行计发办法冲突较大,因此社保法进一步明确要求,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主要参考两个因素: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情况和物价上涨情况,将养老金调整政策用法的形式进行了规范。
(宜昌市养老保险管理处陈洪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