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监察与法律援助制度
日期:2011-09-07 10:34来源: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有关政策:为了切实加强农民工权益保障和权益维护工作,引导农民工通过正常的法律渠道主张自己的利益诉求。彩
(二)工作程序:
1、加强主管部门工作联系
每半年,由市劳动监察支队 和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召开一次联席例会(双方各牵头承办一次),相互交流、通报工作信息,研究解决协作配合中的重大问题,总结经验,不断完善联系配合的途径和方式。
2、农民工维权事项移送
市劳动监察支队在监察劳动用工主体用工和农民工投诉过程中,发现用工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行为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时,属于非经济组织以及“包工头”等自然人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行为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当事人到司法行政部门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并填写《宜昌市劳动监察与法律援助合作意见书》。市援助中心对劳动监察移送的农民工维权事项及时进行审查,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给予法律援助,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知劳动监察机构。
市法律援助中心在接待农民工咨询和申请法律援助的活动中,属于劳动监察机构受理范围的,要求当事人填写《宜昌市劳动监察与法律援助合作意见书》,及时将相关情况移送市劳动监察机构。劳动监察机构要将相关情况通知市法律援助中心。
(三)政策依据:《关于建立农民工权益法律保障合作机制的意见》(宜劳社发[2009]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