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薪应急资金制度
日期:2011-09-07 10:33来源: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有关政策:为解决因企业主逃逸、用工主体消亡、企业确属短时间内资产难以变现等原因造成职工临时生活困难,切实保障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因欠薪引起的突发事件,暂借付职工的生活费或路途费。
(二)发放标准:暂借付额度最高每人次300元。
(三)发放程序:由使用人提出申请(附身份证复印件),经人社部门审核批准,报市财政部门批准拨付。
(四)核销办法
欠薪应急资金一般应百分之百保全,但确因企业主体消亡或其它原因,造成无法收回或无法全额收回的,在年终决算前,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提出申请并逐笔填报核销表,连同暂借付应急资金原始签收单复印件,经市劳动保障局审核,报市财政局批准后核销,核销额度控制在财政预算安排的欠薪应急专项资金额度内。
(五)政策依据:《宜昌市欠薪应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宜劳社发[2006]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