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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

日期:2011-09-07 10:32

  (一)有关政策:为了制止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行为,在建筑、交通、水利水电等建设领域征收工资支付保证金,保护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二)具体操作:              

  1、保证金缴纳标准:由建设单位(业主)在项目开工前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代施工企业缴纳。缴纳标准为:建筑行业按合同价的0.5%—0.8%提计(工期不足1年按0.5%,超过1年按0.8%),最高不超过50万;交通行业按合同价的0.1%—0.2%提计;水利水电行业按合同价的0.1%—0.15%提计(工期不足1年按0.1%,超过1年按0.15%)。

  2、保证金征收:建设单位填报《缴纳保证金申报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劳动部门备案,并将保证金划入指定的保证金专户。

  3、保证金支付:施工单位拖欠工资超过1个月的,被拖欠单位(个人)填报《支付申请表》,由劳动部门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逾期未支付的,拖欠工资从保障金支付,并加付赔偿金。

  4、保证金清算返还:工程竣工之日起,在现场由总承包单位将工资支付情况公示5日,公示之日起一个月内无工资纠纷投诉的,总承包单位填报《结算申请表》,经劳动部门调查核实后清算返还。

  (三)政策依据:《关于在建筑领域建立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的通知》(宜劳社发[2004]29号);《关于在水利水电行业建立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的通知》(宜劳社发[2009]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