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建设和管理的通知
宜劳社发〔2007〕153号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近年来,我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坚持以就业为导向的办学理念,贴近人力资源市场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为促进我市城乡劳动者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建设也有了长足的发展。但是,一些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仍然存在招生不够规范、培训质量不够高、培训与就业结合不够好的问题,不适应当前城乡劳动者培训就业工作需要。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法规精神,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建设与管理,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办学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招生管理工作,规范招生秩序
1、严格执行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含宣传资料、公共场所宣传栏、网页宣传、影视媒体、户外广告牌等)的审查和管理;认真核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见附件1),一经发现在机构名称、办学范围、培养目标、培训层次、培训形式、培训条件、培训期限、收费标准、证书发放和就业方式等方面的虚假信息和承诺,应及时纠正;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未经事前备案,不得擅自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不得擅自变更已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对违反规定拒不纠正且情节严重的,吊销《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2、严格整治招生过程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随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迅速发展,培训市场的竞争日益激烈,生源竞争更为突出。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通过积极引导、科学管理和加大处罚力度等强力措施,杜绝采取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进行招生的行为,营造我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公开、公平、公正招生的良好环境。
3、严格招生注册制度。为确保学员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学时,提高培训质量,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要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和省劳动保障厅《湖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鄂劳社文〔2004〕65号)的有关规定,对学校招收的新学员进行注册登记(见附件2、3),建立学员培训档案,将培训内容、取得结业证书时间、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时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推荐就业等情况记入学员培训档案。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招收的学员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4、严格执行各项收费标准。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要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要求和劳动保障部门核定的培训专业(工种),及时制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到价格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并在学校醒目位置公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收费标准一经确定,应在招生时按项目一次性向学员公布,学员开学后,不得巧立名目另行收费。对要求退学的学员,也应按其在校学习时间的长短退还全部或部分学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对反映的乱收费等问题,要主动协调价格管理部门及时调查,责令改正,并将其纳入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诚信等级评定的依据。
二、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提升培训质量
1、建立培训质量督导制度。市级审批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培训质量的监督指导由市技校教研室负责,各县市(夷陵区)审批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机构负责。严格进行备案检查制度,各学校须将批办专业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含教材版本、计划学时等)、专职教师及兼职教师情况等上报备案,后期有修改完善或变化的应及时再次上报备案(见附件4);每年9月向市技校教研室或县市(夷陵区)劳动保障部门上报一次各专业实训场地、设备统计表(见附件5)。市技校教研室和县市(夷陵区)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需要定期到学校对教学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记录。检查情况作为年度教学质量评估和诚信等级评定的依据。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要端正办学指导思想,增强培训质量意识,严格按照《教学计划》组织教学,使教学管理工作步入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2、规范使用教材。市技校教研室负责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材使用发行工作的管理。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首选使用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的国家级教材,严禁使用劣质、盗版教材。对部分因专业特点需要自编的讲义、教材,必须符合《国家职业标准》,并报市技校教研室审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3、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要认真落实《教师法》、劳动保障部《关于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以及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15号)的精神,全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专职教师都应取得《湖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师上岗资格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招用的教职工必须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定规范的劳动合同,为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并为教师的培训、晋升提供条件。各学校要根据教师队伍情况,科学制定教师培训计划,通过组织教师参加学历教育、开展教育学、心理学、生产实习教学法等培训方式,不断提高教师教学能力和水平。鼓励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参加市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各项教研活动和教学竞赛评比活动。
4、加大实训设备投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要积极筹措资金,按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切实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实训设施、设备的投入。各学校所开设专业必须配置与之相适应的教学设施、设备,满足学员实践实习需要。凡没有相关实训设施设备的,不得开设相应专业;并将实训设施、设备配置情况作为学校年检的依据;凡没有实训设施、设备或实训设施、设备不能满足学员实践实习需要的取消该专业的培训资格。要重视实践操作技能的培养,实践操作课时的安排不得少于总课时的60%。5、严格职业资格考核鉴定制度。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要严格执行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的意见》(鄂劳社发〔2007〕39号)的规定,对所有培训结业的学员,都要组织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并将其作为年检换证的必要条件。各民办学校必须按照审批管理体制申报鉴定,不得到非劳动保障部门所属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进行职业技能鉴定,也不得到辖区外的鉴定机构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对违规申报鉴定者,取消办学资格。对违规受理的鉴定机构,取消鉴定资格。
6、推行“培训、鉴定、就业”三位一体的工作模式。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要紧紧围绕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以需定培,以培供需,加强“校企合作”、“校校合作”,大力开展“定向培养”、“定单培训”,不断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建立“培训、鉴定、就业”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在抓好技能培训的同时,为学员提供技能鉴定和就业服务。以培训促就业、以就业促培训、以鉴定促质量,不断提高培训结业率、鉴定合格率、稳定就业率。
三、进一步完善年检制度,规范办学行为
1、完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检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在每年年度结束时,按照《湖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进行年检。
有下列条件情况之一者,将视为年审不合格:一是在年审工作中不如实反映年度工作,弄虚作假的;二是办学条件不符合机构设置标准,有严重缺陷的;三是管理混乱、培训质量低下,未按规定组织学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四是有违背招生简章和广告、收费等规定行为的;五是有违反其他规定,情节严重的。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拒绝参加年审或年审不合格者,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招生,限期整顿。经整顿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办学资格,收回《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予以注销登记,并向社会公布。
各地要对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年审结果通过媒体向社会予以公布,并报市劳动保障局备案。
2、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终止程序。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不得擅自变更学校名称、学校地址、法人代表或负责人、专业设置、或设置分校。因需要变更时,必须向审批机关申请变更(见附件6),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终止办学的,应依法进行清算,审批机关应批复予以注销并收回《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学校公章,并告知同级民政部门予以注销登记。
附件:1、宜昌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招生广告备案表;
2、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学员登记表;
3、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培训学员入学注册登记表;
4、宜昌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开设专业(工种)备案表;
5、专业实训场地、设备统计表;
6、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申请表。
二○○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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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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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7年12月18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