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关于做好2005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审验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1-06-09 16:40

各县市区人事(人事劳动)局,市直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人事(政工)科:

     根据省政府第211号令《湖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务员培训证书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人[2005]3号)和宜人[2005]23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继续教育证书管理工作,更好地掌握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在提高自身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等方面的情况,为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职称评聘和职业资格再注册提供重要依据,现就做好2005年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年度审验工作通知如下:

      一、 审验对象

      全市企事业单位中所有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和中省在宜单位中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二、审验部门

      1、市人事局负责市直单位和中省在宜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证书》的审验;

      2、县市区人事(人事劳动)局负责所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证书》的审验。

      三、审验时间

      从2005年起,对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市直单位今年的审验时间定为2005年12月15日到2006年1月15日。

      县市区2005年度的《证书》审验时间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要在2006年3月30日前完成。

      四、有关政策

      (一)关于继续教育周期及学时的规定。

      按照省政府令第211号和鄂人[2005]3号文件要求,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五年为一个周期,与其职称晋升、聘任或职业资格再注册周期一致。周期内,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度应累计完成继续教育学时不得少于80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度应累计完成继续教育学时不得少于50学时。

      (二)关于继续教育内容审验的要求。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分为:公需科目、专业科目和其它形式培训的内容。学时分解为: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培训每年不得少于32学时、专业科目培训每年不得少于32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培训每年不得少于24个学时、专业科目培训每年不得少于24个学时,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时可以合并计算。

     (三)关于继续教育内容认可的问题

      1、政府人事部门组织的公需科目培训,以政府人事部门登记盖章认可的课时内容为依据。

      2、上级业务部门、行业主管单位组织的业务知识培训或其委托相关培训机构及部门组织的业务知识培训,以主管单位登记盖章认可的学时内容为依据,但主管单位的培训计划需每年年初报人事局备案。

      3、其它形式的继续教育课时内容的认可,以取得的毕业(结业)证、合格证等证明材料为依据。

      (四)关于《证书》审验的程序。

      县市区人事(人事劳动)局及市直主管部门《证书》审验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1、检查证书填写格式

  查看证书编号、盖章、登记、签证等填写的格式是否规范,对不符合要求的《证书》要在更换后方可审验。

  2、检查证书填写内容

  查验证书登记的内容是否符合专业技术人员本专业本岗位继续教育的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学时数不得计入周期学时数内。

  3、填写审验结果

  对审验合格的《证书》,在《证书》"验证登记"栏内盖市人事局统一刻制的"经审验,已完成规定继续教育学时数"的《证书》审验条章,对未达到规定学时的不予盖章。

    五、工作要求

      1、《证书》审验是《证书》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各级人事部门的一项重要的工作职责,同时也是检验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和年度考核、职务晋升、聘任或职业资格再注册的重要依据。为严格继续教育证书管理制度,加大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落实力度,凡未完成继续教育学时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得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进行职业资格再注册,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对不按要求登记审核或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将延期受理职称评定工作。

     2、各县市区人事(人事劳动)局接此通知后,要及时部署2005年本地的《证书》审验工作,并将有关文件报我局备案。

  3、市直各单位和中省在宜单位接此通知后,一是要及时向专业技术人员传达继续教育的有关政策和要求,督促专业技术人员尽早完成继续教育年度学时任务;二是要认真进行初审,检查专业技术人员是否按规定完成了学习内容、是否达到了规定学时、证书是否按规定换发和填写。对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进行完善。三是要在规定时间内将所属单位审验对象的《证书》送市人事局干部教育科审验(联系地址:沿江大道43号人事局办公大楼4楼,联系电话:6774908或6771130)。

   

                                          宜  昌  市  人  事  局

                                            二00五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