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新录用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初任培训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事(人事劳动)局,市直各部门:
按照《湖北省关于〈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关于“市(地、州)以上政府人事部门,一般应在录用工作结束后,即组织对新录用进行初任培训”的要求,现就我市新录用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的初任培训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 指导思想
初任培训要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全面提高录用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通过培训,增强新录用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自觉性,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培养勤政、敬业和无私奉献精神,使其初步掌握《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各项配套法规以及机关工作的基础知识,为做一名合格的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奠定基础。
二、 培训对象
国家公务员初任培训对象,是指新录用人员即经过考试录用进入国家行政机关和党群部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人员。
三、 培训的方式及时间
初任培训采取集中脱产培训,采取集中授课为主,研讨、自学为辅的方式进行,重在提高学员的基本素质和工作能力,培训在新录用人员的试用期内进行,培训时间不少于20天。
四、 课程设置及学时
按照鄂人教[1996]231号文件指定的内容设置、初任培训的科目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必修课包括:
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 4学时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知识 8学时
《领导与决策》 18学时
《行政法与依法行政》 18学时
《现代公共行政管理》 18学时
选修课包括:
牢记为人民服务宗旨,做人民满意的公务员 4学时
我国国家公务员制度概括 4学时
五、 组织管理及考试、考查与发证
宜昌市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初任培训工作由市人事局统一组织实施,参加初任培训的学员经考试、考查合格者,由市人事局颁发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同时填写《国家公务员培训登记表》并存入档案,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未参加初任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不能任职定级,不能取得正式录用资格。
宜昌市人事局
一九九八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