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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1-06-09 16:08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暂行规定》(宜发〔2000〕14号),大力扶持和鼓励国内外高层次人才来我市工作,充分发挥高层次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以下称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标准

      (一)与市属企事业单位签订5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的高层次人才,可按下列规定申请获得专项资金的资助:

      1、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处于国家领先水平的学科和技术带头人、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等高层次人才,在承担国家级科研课题和工程技术项目开发任务期间,每季度资助12000元;在以招投标方式取得承担省级科研课题和工程技术项目开发任务期间,每季度资助10500元;在以招投标方式取得承担市级科研课题和工程技术项目开发任务期间,每季度资助4500元。

      2、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或省政府专项津贴的人员、高新技术企业的高级工程技术人员、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等高层次人才,在承担国家级科研课题和工程技术项目开发任务期间,每季度资助6000元;在以招投标方式取得承担省级科研课题和工程技术项目开发任务期间,每季度资助4500元,在以招投标方式取得承担市级科研课题和工程技术项目开发任务期间,每季度资助3600元。

      3、专项资金的资助时间,原则上与课题任务时间同步,但最长累计不超过36个月。

      4、专项资金的资助经费,由受资助的高层次人才在科研和工程技术项目开发中自主支配。

      (二)受资助的高层次人才所承担的科研和开发项目,取得较好经济效益的,还可从专项资金中获得一定奖励。

      (三)用人单位积极引进高层次人才,支持其进行科研和项目开发,并因此取得较好经济效益的,可从专项资金中获得一定奖励。

      二、专项资金的申报和审批

      (一)提出书面申请。高层次人才需要提供资助的,由用人单位在每年10月底以前,向市人事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资助人的学历、学位、职称、专家资格等有关证书或批文;

      2、申请资助人承担的科研课题或工程技术项目的研究开发方向及工作计划等材料;

      3、申请资助人承担的科研课题、开发项目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或市级项目的有关材料(包括招标公告、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

      4、申请资助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

      (二)综合评审。市人事局对用人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后,根据申报的课题或项目类别,会同市计委、经贸委、科技局、农业局、财政局等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资助人及所承担的科研课题或工程技术项目进行综合评审,拟定资助对象、资助标准和资助时限。

      (三)审批。市人事局、市财政局根据评审结果提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签订使用合同。市人事局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计划,通知受资助的高层次人才及用人单位,在1个月内与市人事局签订《高层次人才开发专项资金资助使用合同》。受资助的高层次人才及用人单位,逾期未与市人事局签订使用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

      (五)高层次人才和用人单位所承担的科研和开发项目,取得较好经济效益的,由市人事局会同市计委、经贸委、科技局、农业局、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给予一定奖励。

      三、专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监督

      (一)专项资金的筹集。

      从2002年起,由市财政安排一定的启动资金,今后视财力增长情况,逐年增加专项资金规模。

      (二)专项资金的管理。专项资金纳入全市专项资金管理范围,由市财政局负责日常管理和拨付。市财政局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计划,凭《高层次人才开发专项资金资助使用合同》及市人事局出具的使用通知单,将资助经费按季度直接拨付给受资助的高层次人才。市人民政府决定奖励的,由市财政局将奖励资金直接

  拨付给受奖位和高层次人才。

      (三)专项资金的监督。专项资金资助和奖励的经费,由受资助或受奖励的高层次人才、受奖励单位自主支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市审计局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筹集、使用、管理的审计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