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宜昌市全民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事(人事劳动)局,市直各部门、各事业单位: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充分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各项事业的发展,现将《宜昌市全民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宜昌市全民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保障用人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宜昌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国家人事部、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全面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业技术职务是指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备一定专门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才能担负的工作岗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民事业单位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各类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实行评聘分开制度。
第二章 专业技术职务设置
第五条 专业技术职务按照科学合理、结构优化和工作需要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结构比例控制和最高职务档次控制。
第六条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的设置,按其单位经费来源实行分类管理:
1、财政全额拨款、差额拨款和政策性收费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实行结构比例和职务数额控制。
2、非政策性收费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在结构比例控制下,可自主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
第七条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根据省职改办《关于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和岗位设置的实施意见》的规定,进行科学设置。
1、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在核定的编制和计划数额内,结合单位的职能、工作性质和有关等级管理的标准,以及社会事业发展需要科学确定。高级职务按合理的结构比例,主要设置在单位的主系列和用于从事专业工作第一线的人员。正高级职务设置,要根据全省统一规定,按高级职务总数的一定比例确定控制数。
2、专业技术职务设置要因事设岗、按需设职。设岗数量以结构比例总量为基准,设岗层次与工作任务相适应,主系列与副系列职务设置与单位的实际需要和规模相适应,以达到最精、最优、最佳的职务设置结构。在设置专业技术职务的同时,要制定相应的岗位职责、任职条件和考核细则,作为岗位职务管理的重要依据。
3、事业单位结构比例和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审批。各县市区的具体方案报市职改办审核。凡未完成岗位设置的单位,不得开展聘任阶段的有关工作。
4、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和岗位职数一经核定,不得随意变更,单位因自然减员或事业发展等原因需调整结构比例、岗位职务的,要报同级职改办审批。
5、各单位结构比例和岗位设置方案核定后,要严格按方案组织实施。现有人员超岗位职数的单位,可采取高职低聘、人才流动等办法逐步调整到位;现有人员未达到岗位职数的单位,特别是高层次人才达不到结构比例的单位,可采取人才引进或低职高聘等办法逐步调整到位。
6、加强对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岗位设置工作的日常管理。各单位要按照市人事职改部门的统一规定建立台帐,并实行报表制度,每年聘任工作结束后,要报同级职改办核定岗位职数。
第三章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
第八条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按照人事职改部门核准的结构比例和岗位数额,结合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在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中,通过实行竞争上岗,双向选择等方式,择优自主聘任。
第九条 受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聘任单位认为必需符合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基本程序:
1、单位根据岗位设置情况和工作需要,公布聘任政策、岗位、职责、条件和程序等有关聘任事项;
2、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并填写《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审批表》。
3、单位人事部门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4、采取公开答辩、演讲、展示成果、专家测评等方式竞争上岗;
5、对拟上岗人员进行综合考核;
6、办理聘任及工资兑现手续。
第十一条 对确因工作需要,单位负责人(正副职)需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决定聘任事项。
第十二条 聘任专业技术人员要签定聘任合同,并向受聘人员颁发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书》。聘任合同包括聘任期限、职责任务、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聘任双方协商的其他条件。聘期为1-3年,也可与工程项目或科研课题的周期相同。聘任合同一式三份,单位与受聘专业技术人员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十三条 聘任合同签订后,须经同级政府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鉴证,签约双方必须严格履行聘任合同约定的事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高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1、在规定的结构比例内有空余岗位职数;
2、工作成绩优异,有重大科研成果或工作业绩突出,已具备担任高一级职务的能力和水平,暂未取得高一级职务资格;
3、年度和聘期考核为优秀。
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低聘专业技术职务:
1、超过了规定的结构比例和专业技术岗位职数限额未能竞争上岗的人员;
2、实际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低,不能胜任现职工作;
3、年度考核不称职或连续两年考核为基本称职;
4、因责任心不强,造成工作失误。
第十六条 高职低聘人员须报同级人事职改部门备案;低职高聘人员须报同级人事职改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单位聘任。
第十七条 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应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离退休的规定。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及时办理离退休手续,其聘任合同自行终止。少数需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应按规定先办好延退手续后,再办理延聘专业技术职务手续。专业技术人员离退休后,返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占返聘单位的岗位职数限额,其待遇由返聘单位与本人协商确定。
第四章 专业技术职务聘后管理
第十八条 切实加强对受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考核制度,及时检查、监督专业技术人员履行聘任合同的情况,达到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开,优胜劣汰的目的。
第十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聘期内有下列原因之一的,单位可以解除聘任合同:
1、不能履行聘任合同的;
2、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等原因,连续6个月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3、年度考核为不称职或连续两个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的;
4、有严重失误、失职行为的;
5、违规违纪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6、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有下列原因之一的,单位不得解除聘任合同:
1、聘期未满,又不符合第十九条所列条件的;
2、妇女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
3、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原因之一的,受聘专业技术人员可解除聘约或提出辞聘:
1、单位不履行聘任合同的;
2、按国家规定考入大中专院校、应征入伍或考入国家公务员队伍的;
3、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原因之一的,受聘专业技术人员不得解聘或提出辞聘:
1、受聘人员尚未完成聘任合同规定任务的;
2、掌握所在单位重要技术资料、图纸而没有交待清楚的;
3、承担重要专业技术工作,如辞聘、解聘将给单位带来技术项目终止、知识产权纠纷、技术失密或可能造成其它损失的;
4、因各种原因受组织审查未结案的。
第二十三条 单位和受聘人员中一方要求解聘的,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方可解除。
第二十四条 单位或受聘专业技术人员违约,应按聘任合同的规定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聘任期满后需续聘的,必须重新签订聘任合同,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第二十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聘任期内一般不应转任或调动。如有特殊原因需转任或调动的,应提前通知对方,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终止聘任合同。跨系列或变更专业调动、逆向调动或外省、市调入我市(引进人才除外),不得按原取得的任职资格套转聘任,一般应在一年试用考察的基础上,按新的职务系列标准,评审或复议取得任职资格后,再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七条 受聘专业技术人员,聘期内均应接受单位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结果应作为专业技术职务晋升、高聘、低聘、续聘和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根据单位实际,分专业、分层次制订不同的考核内容和量化指标,并建立专业技术人员考绩档案。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具有优先推荐晋升职务的资格,符合高聘条件的,可高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核为“称职”等次的,具有申请晋升或续聘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考核为“基本称职”等次的,两年内不能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同时提出限期改进措施,视改进情况,决定是否具有续聘的资格。考核为“不称职”等次的,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考试),并根据不同情况予以解聘、低聘或调整工作岗位。
第二十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要不断地接受以新理论、新技术、新技能、新信息、新知识、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工程教育,加快知识更新,提高自己业务知识和专业技能。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作为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条件。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集体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和其他非公有制单位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因履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合同而引起的争议由政府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依法调解和仲裁。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