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宜昌市农村乡土拔尖人才选拔和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事(人事劳动)局: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室转发的关于加强全市农村乡土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宜府办发[1998]69号),抓好我市农村乡土拔尖人才的选拔和管理工作,推动全市专业技术人才资源开发工作,更好地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特作如下通知。
一、 实施范围、对象和目标
范围:农村乡土拔尖人才从农村乡土人才中选拔产生。
对象:在农村从事种植、养殖、加工、经营、建筑等行业的技术冒尖、贡献突出的人才;在农村乡镇企业、民营经济、民办实体中作出突出成绩的非全民所有制身份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带领农民群众脱贫致富取得突出成绩的村组干部和乡村专业人才。
选拔的目标:市级乡土拔尖人才设100名,县级乡土拔尖人才设500名,乡级乡土拔尖人才设1000名。
二、 选拔条件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勤劳致富,职业道德和思想品德好,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选拔推荐:
(一)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并以自己的技术、资金和管理等帮助当地群众共同致富,为群众所公认,受到县以上有关部门的表彰者。
(二) 创办农业产业化等各种经济实体,并在安置城乡富余人员或为国家上缴税收方面有较大贡献者。
(三) 技术成果或发明创造被县上科技部门认可,在推广应用中取得显著的社会或经济效益者。
(四) 在两个文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者。
三、 选拔程序
农村乡土拔尖人才的选拔工作,要在广泛宣传的基础上,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实行层层选拔、推荐。其程序是:由个人自荐或单位(村组)推荐,并由乡( 镇)进行全面考核提出推荐意见报同级人事部门,人事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综合评审,最后由同级政府批准授予。
上一个层次的乡土拔尖人才须在下一个层次的乡土拔尖人才中产生,省级乡土拔尖人才在市级乡土拔尖人才中推选上报。
四、 组织与管理
(一) 农村乡土拔尖人才的选拔、管理工作,由同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并会同有关部门为乡土拔尖人才做好服务工作。
(二) 农村乡土拔尖人才,每两年组织评选一次。每次评选的人数,根据乡土拔尖人才的选拔目标和各县(市、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三) 农村乡土拔尖人才应享受的优惠政策,按照宜府办发[1998]69号文件精神,由各地抓好落实。
(四) 农村乡土拔尖人才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进行一次考核,考核合格者,保留其农村乡土拔尖人才荣誉,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其荣誉,不再享受有关待遇。所余名额可按条件,补充新的人选。
(五)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乡土拔尖人才资格:
1、 违反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者;
2、 因职业道德等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者;
3、 因主观原因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严重损失者;
4、 因其它原因不再符合乡土拔尖人才条件者。
(六) 各级人事部门要经常了解乡土拔尖人才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建立乡土拔尖人才档案,搞好跟踪服务。组织乡土人才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和考察,以提高他们的理论素质和业务水平。
宜昌市人事局
一九九八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