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昌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员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事(人事劳动)局、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2001]88号)精神,切实加强对国家公务员的依法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坚持考试录用制度,严把公务员“进口”关。各级政府机关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录用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统一实行考试录用。因工作需要且职位空缺须补充国家公务员的县市区和市直部门,应先向市政府人事部门申报招录计划,并按《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经市、州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后,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凡违反规定擅自招考公务员的,要一律清退,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规范调任审批程序,确保公务员队伍素质。各级政府机关及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调任副科长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必须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坚持"有相应的职位空缺"的原则,对拟调人员进行严格考核,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市直单位调任公务员,应事先向市政府人事部门申报使用职位职数,经审核同意后按调配程序调入,按任免权限任命,并报市政府人事部门备案,然后办理录用公务员手续和工资核准手续;县市区调任公务员,须由当地政府人事部门向市政府人事部门申报办理录用公务员手续,申报时需附单位的"三定"方案、职位职数配备情况、任职文件。经审核符合规定的,由市政府人事部门办理录用国家公务员手续;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办理,并将其退回原单位。
三、严格核批推公范围,从严控制公务员总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凡纳入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范围的,必须是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并由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凡要求纳入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县市区和市直部门要向市政府人事部门写出专题报告,并附机构设置和上级部门列入公务员管理的有关文件等依据,经研究后,由市政府人事部门行文批复。凡未按程序申报审批的,一律不能纳入公务员管理范围,经批准纳入依照管理的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配套的政策法规,不再执行事业单位的职称、工资及奖金等规定。
四、清退编外人员,巩固和发展机构改革成果。各级政府机关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应严格执行吃“三定”方案,按机构改革确定编制员额进行管理,不得超编、混编或聘用编外人员。对超编、混编或聘用的人员(含提前退休、离岗退养人员),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应采取得力措施,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分流清退工作,以减少财政支出,巩固和发展机构改革成果。
五、加强督促检查,狠抓落实到位。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公务员管理工作,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各项法规,切实加强对公务员管理工作领导,迅速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自查自纠,及时整改。市政府人事部门将对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二00二年十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