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公务员末位淘汰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各县市区人事(人事劳动)局,市直各部门:
现将《公务员末位淘汰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宜昌市委组织部 宜昌市人事局
二○○○年七月十四日
公务员末位淘汰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宜昌市委、宜昌市政府《关于严格依法行政,强化社会监督,实施公务员末位淘汰的决定》(宜发[2000]7号,积极稳妥地推进公务员末位淘汰工作,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及《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规,按照实事求是、公正公平的原则;群众公认、领导审定的原则;依照法规、酌情处理的原则,现对公务员末位淘汰有关问题处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属市委、市政府《决定》中所列的“八种”违法违纪行为和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经组织调查,情况属实,情节恶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定为末位人员,给予辞退或解除聘用合同,淘汰出单位;情节较轻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定为末位,淘汰下岗。
二、在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不称职等次的直接列为末位人员或按照各试点单位自行制定办法所确定的末位人员,均淘汰下岗。
三、凡受纪律处分的人员,原则上当年直接定为末位,淘汰下岗。
四、凡属末位淘汰下岗的人员均实行待岗。待岗期为半年。待岗期间,集中两个月时间统一组织参加公务员知识及有关政策法规的培训,其它四个月由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学岗。待岗期间发给生活费,其标准为基本工资四项之和的80%(属年度考核不称职的按降职降薪后的四项之和折算);实行末位淘汰制的事业单位的按职务工资和津贴两项之和的80%发给。待岗期满,经考察合格的转为上岗,属上年度考核被评定为基本称职以上等次的人员恢复原工资,不称职等次人员按降职降薪后的工资执行;考察不合格的继续待岗半年。二次待岗期满,考察合格的转为上岗,考察仍不合格的按上级有关规定予以辞退或解除聘用合同。
五、凡按有关规定予以辞退或解除聘用合同的,应及时办理辞退和解除聘用合同手续。没有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要按政策发给辞退费;参加失业保险的,享受失业保险的待遇。其人事档案移交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
六、末位人员的确定及其淘汰的处理,均需按照任免权限批准。
七、各单位要加强实施公务员末位淘汰工作的领导,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研究和解决实施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各单位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将末位淘汰工作的进展情况以及确定的末位人员和淘汰处理情况及时报市委组织部和人事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