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人事厅《转发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停职审查期间工资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事(劳动人事)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人事厅转发的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停职审查期间工资处理意见的通知》(鄂人[2000]3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以前的文件与鄂人薪[2000]38号文件不一致的,按此文件规定执行。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宜昌市人事局
二○○○年七月六日
转发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停职审查期间工资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鄂人薪[2000]38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事局,省直各机关事业单位、各大专院校,中央驻鄂各机关、事业单位:
现将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停职审查期间工资处理意见的通知”(人发[1999]134号)文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事厅
二○○○年四月十八日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停职审查期间工资处理意见的通知
人发[1999]1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最近,一些地区和部门来函询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停职审查期间工资如何处理。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机关和事业单位各类工作人员在停职审查期间,遇国家规定调整工资(含调整标准、晋升工资档次和级别工资)时,其工资调整暂缓执行。待审查结束有结论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未受到行政处罚或行政纪律处分的,按国家规定予以补发工资。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