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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事局关于在市直机关事业参保单位中落实调整收入分配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2011-06-09 11:26

市直各委、办、局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中央、省属在宜事业单位:

     根据中共[1999]12号文件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9]78号文件精神,我市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工作正在紧张有序地进行。为了认真落实调整收入分配政策,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参保单位落实调整收入分配政策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从1999年7月1日起按新的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开始征缴。市直各参保单位在按正常工资审批程序报批后,持市人事局工资科审批的《宜昌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变动方案审批表》、《宜昌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变动名册表》复印件,到宜昌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保险办)办理缴费工资基数调整手续。调整后的缴费工资基数,作为1999年年终结算的依据。各参保单位须于10月底前向市保险办办毕缴费工资变动的申报工作。对不按规定进行申报、缴费的单位,要严格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二、调整参保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

      1、调整对象。凡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这次按国办发[1999]78号文件增加的离退休费,从1999年7月1 日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金支付项目。

      2、申报程序。这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一律以市人事局保险福利科审批的标准增加离退休费。各参保单位应于10月底以前,持市人事局保险福利科审批的《离退休人员执行国办发[1999]78号文件增加待遇明细表》、《机关事业单位增加退休人员待遇方案审批表》复印件,到市保险办办理基本养老金待遇变动申报手续,调整退休养老金支付标准。

      3、支付办法。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以及自收自支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调整基本养老金待遇所需资金,自7月1日起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支付的办法按原办法执行。中央、省属在宜事业单位今年7月1日至12月31日调整基本养老金待遇所需资金,从中央拨付给行业的补助资金中支付,自2000年元月1日起纳入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国家有新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三、经批准由人事部门代管的企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调整问题。

  按照国务院[1998]28号文件精神和劳动保障部意见“应按企业的办法进行调整”。为了保证中央[1999]12号文件的顺利贯彻执行,可由人事部门按企业的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待遇,即1985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平增加65元;1986年元月1日至1999年6月30日期间退休的,人平增加55元,调整待遇所需资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调整时间从1999年7月1日起执行。

      四、关于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失业人员失业救济金标准。

  从1999年7月1日起将机关事业单位失业人员救济金水平在原标准的基础上提高30%,其享受对象只限于1999年4月1日前已在人事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并在领取失业保险救济金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失业职工。

      机关事业单位失业人员失业救济金标准是在《宜昌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失业保险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给付标准的基础上增加30%,提高30%以后,机关事业单位失业救济金按下列标准给付:

      1、失业前工作一年以上不足五年的,按月给付145元,给付期最长为12个月。

      2、失业前工作五年以上的,第一至第十二个月按月给付195元;第十三个月以后每月给付145元,给付期最长为24个月。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