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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事局、宜昌市农委关于全市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工作的实施意见

日期:2011-05-30 16:41

各县(市、区)人事(人事劳动)局、农委(办),市直农口各局(办):

     为贯彻执行国家人事部、农业部及省农委关于做好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工作的通知精神,推行农民技术证书制度。现将《宜昌市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与晋升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组织领导:农民技术职称的评定在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成立宜昌市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委会,下设各专业评议组,评委会负责全市高、中级职称的评审,各县(市、区)相应成立农民初级技术职称评委会。

      二、评审程序:初级技术职称由各县(市、区)初级评委会评定,并报同级人事职改部门审批。中、高级职称由县(市、区)初级评委会评议推荐,经同级人事职改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委会评审,并报市人事职改部门审批。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资格证书一律由市人事职改部门统一核发。

      三、所需材料:申报农民技术职称的人员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1、《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表》,中、高级一式三份,初级一式二份。

      2、《综合考评表》,中级高一式三份,初级一式二份。

      3、学历及专业证书复印件。

      4、评审高中级职称的人员,还需提交业务工作总结或推广农业技术的示验、示范报告。

      5、能反映业绩、专业技能和业务水平和其它有关材料及有关证明材料。近期免冠相片两张(职称评定表和职称证书用)。

      四、时间安排:整个评审工作共分两个阶段进行。

      1、11月30日前为个人申报、资格审查阶段。申报农民技术职称者,应由申报人按从事的专业向所在地的农业技术推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乡镇农办组织乡镇人才服务站、农业技术部门共同审签后,逐级上报。

      2、12月份为评审阶段。各级评审组织在评审前,必须对申报人的资格及提交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核,要求基本条件具备、材料齐全、手续完备。十二月十五日前完成初级职称评审,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中、高级职称评审。评审结束后,由评审委员会填好评审花名册,报同级人事职改部门审批发文。

      五、收费标准:根据鄂价费字[1997]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农村实际,评审费按低于全省标准执行。初级按50元/人,中级职称80元/人,高级职称120元/人的标准收取,另收每人职称证书工本费4元。评审费和证书工本费由县(市、区)初级评委会统一收取。初级职称评审费留县(市、区),中级、高级职称评审费分别按50元/人和100元/人的标准连同中、高级职称评审材料一并上交市中、高级职称评委会。

      开展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与晋升工作,是《农业技术推广法》赋予我们的一项法定性工作。为此,希望各县(市、区)各级组织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通力协作,按照《湖北省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与晋升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和办法,精心组织,搞好农民技术人员职称的评审、晋升工作。

      附:《宜昌市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与晋升实施细则》

          《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表》

          《综合考评表》

                                                                           二○○○年八月五日

                                      宜昌市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与晋升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农业部[1991]农人字第128号和省农委[199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评定与晋升农民技术人员职称,目的在于大力选拔培养跨世纪的农村技术人才,全面提高农村广大农民的综合素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第二章    范围与对象

      第三条 凡在农村生产第一线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水产业、其它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农业机械、农村财会与经营管理、农村能源、农田水利、农业环境保护的具有农村户口的人员及各种能工巧匠,农户科技致富带头人等,均属评定范围和对象。

                                                 第三章    标准条件

      第四条 参加评审和晋升职称的农民技术人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热爱农业,献身农业,积极推广农业科学技术和科学管理办法,具备吃苦耐劳和乐于奉献精神,努力为发展农村经济和农业生产服务。

      第五条 评定和晋升农民技术人员职称,必须以工作实绩、技术水平、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主要依据,并考虑文化程度、专业工作资历综合考核评定。

      第六条 农民技术职称共分四个等次十二个专业。四个等次是农民技术员、农民助理技师、农民技师、农民高级技师;农民会计职称为:农民会计员、农民助理会计师、农民会计师、农民高级会计师。评定职称时,应根据农民技术人员所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性质,在职称注明专业类别。十二个专业分别是农作、植保、畜牧兽医、果树、林业、茶叶、蔬菜、农机、水产、农村能源、农村会计、农村经济管理。

      第七条 各等级职称业务技术标准是:

      (一)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评为农民技术员:

      1、具备中等专业技术(中专、职高、高中)以上毕业学历者,获得农民技术资格证书(绿色证书)者,在专业工作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初中毕业者,从事专业工作岗位两年以上者,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不具备基本学历,但在本专业岗位工作五年以上,能独立完成本专业技术指导工作,有较突出的本专业工作实绩。

      2、在科技人员指导下能进行群众性的试验、示范、推广和技术操作工作,解决一般性的技术问题,能正确记载和整理技术资料并能进行分析和小结,工作业绩较好。

      (二)具有下列条件者,可评定和晋升为农民助理技师:

      1、具有大学、专科毕业或相当学历,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取得农民技术员职称四年以上;不具备相应学历和资历,但在本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十年以上,在本专业技术方面有较突出的工作业绩者。

      2、能一般掌握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技术知识及基本技能,能解决试验、推广和农业生产中的一些技术问题,能向群众传授农业科学技术知识、管理技能和进行技术示范指导或一般的技术咨询,撰写工作计划和工作小结。

      (三)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评定或晋升为农民技师:

      1、取得农民助理技师在本专业岗位上工作五年以上,或具有大专以上,中专或高中毕业学历,从事专业工作年限分别为五年、十年者;或不具备专业学历或技术资历,但在本专业岗位上有独特创造性和显著工作业绩者,获得过县(市、区)级以上科技奖励和表彰者。

      2、能解决试验、示范、推广和农业生产中某些技术难题,能配合农业技术人员因地制宜推广先进技术和科研成果,能撰写工作总结和调查报告。

      (四)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评定或晋升为农民高级技师:

      1、取得农民技师职称后在本工作岗位五年以上;不具备中级技术职称,但在某一专业技术领域发展与动态方面有独到见解;获得过地、市级或以上科技推广成果奖励表彰者。

      2、能较熟练地掌握和运用本专业基本理论知识,独立承担本专业的技术工作。了解本专业的科技动态,并及时引进、吸收、消化省内外的先进科技成果,在增加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方面成绩优异。能撰写有一定水平和参考价值的技术工作总结和调查报告。

      第八条 农民会计人员技术职称评审条件是:

      (一)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报农民会计员:

      1、初、高中毕业生,参加300学时以上(可累计计算)财会专业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者;

      2、在专业人员指导下,按照业务分工,熟悉本业务工作有关财务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能承担起日常业务工作;

      3、从事会计专业工作一年以上,在本专业岗位的工作实践中业绩较好。

      (二)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报农民助理会计师:

      1、具有中等财会专业技术学校以上毕业学历者;能一般掌握运用本专业基本理论及基本技能,承担本专业的日常业务工作者;

      2、能及时、准确、完整地编制或审核财务收支计划、会计决算报表,并能进行简单的分析;能担负起一个村合作经济组织系统的财务工作;

      3、熟悉并能按照有关财务会计法规、制度和办法,处理日常工作,具有辅导会计员提高业务水平能力;

      4、取得农民会计员职称四年以上,或从事会计专业工作五年以上,在本专业岗位的工作实践中业绩良好。

      (三)具有下列条件者,可申报农民会计师:

      1、具有中等财会专业技术学校以上毕业的学历,能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能,有一定的财会管理工作经验;

      2、能承担村、乡镇一级具有一定规模的集体单位或管理某个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能根据上级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办法的要求,制定方案、组织实施,能撰写财务收支、预算执行情况的分析报告,胜任一般性审计工作,并能写出审计情况报告;

      3、熟悉并能正确执行有关财经方针、政策、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处理好财务会计管理,具有辅导农民助理会计提高业务水平的能力;

      4、取得农民助理会计师五年以上,或从事会计专业工作十年以上,在本专业工作实践中业绩显著。

      (四)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报农民高级会计师:

      1、具有中等财务专业技术学校以上毕业的学历,能较熟练地掌握和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有丰富的财务会计管理经验;

      2、能组织和管理一个村级的财务会计工作,承担乡镇一级较大的企业单位的会计工作,能制定财务会计制度办法;能解答和处理执行财务会计法规、制度中比较复杂的问题;能够进行财务工作方面的专题调查,写出具有一定水平的调查分析报告;能担负农村财会专业培训工作;

      3、掌握并能正确执行财务会计、政策和财务会计法规、制度,有指导农民会计师提高业务水平的能力;

      4、取得农民会计师职称五年以上,或从事会计专业十五年以上,在本专业工作实践中业绩优异。

      第九条 对业绩优异、贡献突出的农民技术员,可不受学历、资历限制,直接破格晋升相应的技术职称。

                                              第四章    评审组织与评审程序

      第十条 各县(市、区)成立农民技术初级职称评定委员会,负责本地农民初级职称评定及中、高级职称评议推荐工作。宜昌市成立农民技术职称评定委员会,负责全市农民中、高级职称评定工作。评审结果报同级人事职改部门审批。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资格证书由市人事职改部门统一核发。

      第十一条 申报农民技术职称人员必须提交下列材料:《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表》、《综合考评表》中、高级一式三份,初级一式二份;学历及专业证书复印件,申报中、高级职称者,还需提交业务工作总结或推广农业技术的试验、示范报告,及能反映业绩、专业技能和业务水平的其它有关材料及有关证明。

      第十二条 根据鄂价费字[1997]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评审费收费标准为高级120元/人,中级80元/人,初级50元/人,证书工本费为4元。评定费和证书工本费由县(市、区)统一收取。申报高、中级职称人员的评审费和证书工本费,连同评审材料一并上交市中级职称评委会,评审费必须专款专用。

                                                 第五章    权力与义务

      第十三条 获得技术职称的农民技术人员应享受以下权力:

      (一)国家在招工招干时,应从有职称的农民技术人员中择优录用;

      (二)选拔任用村书记、妇女主任,村会计等村干部时,应把农民技术职称作为优先条件;

      (三)受聘在基层单位工作的农民技术人员,可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情况,给予享受技术津贴;

      (四)专业技术职称作为农民开展多种技术服务和技术承包竞标的必要条件,可与生产单位、农户签订有偿技术承包、技术指导、技术培训和技术推广等服务合同;

      (五)专业技术职称可作为竞选乡镇农业企业、村组集体企业法人代表的重要条件,作为进入乡镇企业、村组企业工作的重要条件之一;

      (六)可应聘到外地传授技术、观模考察、参加技术培训、讲座、技术交流或应邀参加有关学会、协会、研究会等学术活动;

      (七)可参与农业项目开发和优先获得贷款;可优先获得有关部门提供的学术、技术资料、农用生产资料和农机具设备等;

      (八)可作为评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三八旗手”等荣誉称号的重要条件。

      第十四条 获得技术职称的农民技术员有以下义务:

      (一)积极宣传、贯彻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

      (二)努力完成领导和上级业务部门交给的各项技术工作任务;

      (三)积极向群众传授、指导科学技术,带领群众学科学、讲科学、用科学、依靠科学共同致富;

      (四)积极受聘和勇于承包农业技术生产项目,带头试验、示范、推广新技术、新成果,起示范样板作用;

      (五)积极提出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