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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法》学习培训等工作方案的通知

日期:2011-04-28 09:03

《社会保险法》学习培训工作方案

  根据省厅和局党组关于学习贯彻《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要求,为做好《社会保险法》的学习培训工作,按照分级组织培训的原则,制定局本级学习培训工作方案如下。

  一、学习培训形式

  (一)局党组中心组(扩大)专题学习。组织一次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社会保险法》专题学习,参加人员范围扩大到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省厅统一培训的局科室、单位有关人员介绍有关情况,主要目的是争取各级领导重视,增强法律意识,提高学习贯彻《社会保险法》的自觉性、主动性。

  (二)局系统干部职工培训班。召开全市人社系统学习贯彻《社会保险法》动员大会,组织开展局系统干部职工培训班,参加对象为各县市区人社局主要负责人、分管法制、社保局领导、法制机构负责人及局机关、二级单位全体工作人员。请局主要领导做动员讲话,同时请局机关科室、单位有关人员授课,主要目的是指导机关工作人员准确把握有关法律规定,提高依法行政和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的能力和水平。

  (三)县市区人社部门培训班。组织1-2期县市区人社部门《社会保险法》培训班,参加对象为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法制机构、相关科室、经办机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请局领导、局机关科室(单位)相关人员授课,主要目的是培训县市区教员。

  (四)市直用人单位培训班。组织2-3期市直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法》培训班,参加对象为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的人事(劳资)干部、企业负责人、工会干部、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等。请局机关科室、单位相关人员授课,主要目的是引导用人单位依法履行参保缴费义务。

  (五)召开专题研讨会。分专题召开养老、医保、工伤、生育、失业、征稽、仲裁、基金监管、监察等研讨会,探讨《社会保险法》的新规定,研究制定应对措施,开展模拟运行。

  二、培训师资及教材

  (一)培训师资。各期培训班,请局领导出席并讲话,请局机关科室、单位相关人员担任师资,视情况在相关培训班授课。

  (二)培训教材。为保证培训的权威性和一致性,各期培训班统一使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编写、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出版的指定教材:《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单行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讲座》和《社会保险法配套法规规章选编》。

  三、培训内容

  (一)授课重点。介绍《社会保险法》的立法宗旨、基本原则和制度内容,对应各章节,分险种进行具体解读。根据参训人员的范围,注意内外有别,做到因材施教,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

  对人社系统的培训,侧重于介绍社会保险各项基本制度的主要内容、历史沿革、实施现状和存在的问题,重点讲解《社会保险法》中较为重大的改革、与之前制度内容的异同,相关险种应对措施和要求。

  对用人单位的培训,侧重于介绍社会保险各项制度的基本内容、办理工作流程和要求,重点讲解《社会保险法》中涉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权利义务的有关规定、发生的变化,使用人单位认识到法律责任。

  (二)课件准备。授课人应认真准备讲义,形成PPT课件,并由局政策法规科集中送局领导审定,统一编印。

  四、有关要求

  (一)承担授课任务的科室、单位应高度重视,在认真学习《社会保险法》条文内容、分析当前面临的形势任务、研究下步工作措施和方向的基础上,精心准备讲义和课件,安排精通政策业务、表达能力强的人员担任授课人。如因工作需要各期安排不同的同志授课的,应使用同一讲义和课件。

  (二)各期培训班的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社会保险法》普法宣传工作方案

根据省厅、局党组关于学习贯彻《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要求,为做好《社会保险法》的普法宣传工作,增强用人单位和广大劳动者的法律意识,营造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的良好舆论氛围,制定普法宣传工作方案如下。

一、宣传内容

(一)《社会保险法》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立法目的、基本精神、主要内容以及重点条款的解读;

(二)社会保险各项制度的现状、形势任务和应对措施、工作安排。

(三)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关注的社会保险有关问题进行答疑释惑。

二、工作安排及责任分工

(一)在局门户网站开设专题。

1、工作内容:在局门户网站开设学习贯彻《社会保险法》专题,设置法律文件、政策解读、各地活动、咨询回复等栏目。

法律文件,刊登国家和省现行有效的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政策解读,主要是对社会保险各项制度进行权威解读。

各地活动,主要是报道各地各单位学习贯彻《社会保险法》的工作动态。

咨询回复,主要是回复网友有关社会保险问题的咨询,咨询回复工作与局行风热线工作统一归并。

2、时间安排:3月底完善栏目设置,全年做好内容保障工作。

3、责任分工:办公室、法规科、相关科室、单位负责提供各栏目相关内容,法规科审核并挂网站,信息中心负责技术支持。各栏目内容应及时更新。

(二)设计编印宣传品。

1、工作内容:设计并编印通俗易懂、文字简洁、实用性强的《社会保险法》宣传折页,摆放在厅办公楼一楼大厅、社保综合服务大厅、信访接待室等场所,供前来办事人员取阅。制作《社会保险法》宣传展板,在相关场所展出。购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宣传中心编印的《社会保险法宣传画》,在局相关场所张贴,并动员各地、各大型企业购买,在社保经办机构、乡镇、街道、社区服务平台和企业社会保险代办机构办公场所张贴。

  2、时间安排:3月底至4月。

  3、责任分工:社保口各科室、单位负责提供宣传折页、展板相关内容,法规科负责设计和印制。局本级所需的《社会保险法宣传画》由法规科统一购买。

(三)印制《社会保险法》单行本。

1、工作内容:印制《社会保险法》单行本,向市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全局干部职工、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部分企业赠阅。

  2、时间安排:3月底至4月。

3、责任分工:法规科负责印制并发放。

(四)通过媒体专题宣传

1、工作内容:在三峡日报、三峡电视台、宜昌人民广播电台及其他媒体刊播专题、专版,集中宣传《社会保险法》有关内容。

  2、时间安排:3月底—6月。

3、责任分工:社保口各科室、单位负责提供专题、专版相关内容,办公室负责汇总成稿,联系刊播,法规科协调。

(五)有奖征集短信。

根据省厅统一安排,面向社会有奖征集《社会保险法》宣传短信,评选若干等次,给予适当奖励。

(六)编辑《宜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专刊》。

1、工作内容:编辑一期《宜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专刊》,收录有关领导讲话、体会文章、法律解读等,选登部分获奖短信。

2、时间安排:6月编辑,7月印刷发行。

3、责任分工:社保口各科室、单位负责提供相关内容,法规科负责汇总编辑,协调排版印刷发行。

(七)召开新闻发布会。

1、工作内容:以局名义召开一次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新闻发布会,解读《社会保险法》有关内容,重点是制度调整情况,并介绍社会保险工作进展和下步措施。

2、时间安排:6月下旬。

3、责任分工:办公室负责局领导新闻发布稿,社保口各科室、单位负责提供相关材料,并参加新闻发布会。

三、有关要求

(一)局内相关科室、单位要高度重视,主动参与,积极配合,共同做好《社会保险法》宣传各项工作。

(二)需要全市或全局共同参与的活动,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社会保险法》配套政策文件清理工作方案

  根据省厅、局党组关于学习贯彻《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要求,为确保《社会保险法》71日起顺利实施,按照法制统一的原则,制定《社会保险法》配套政策文件清理工作方案如下。

  一、清理范围

  建立相关社会保险制度以来,由我局(含原劳动人事局、劳动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负责起草或牵头起草和以市委、市政府或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名义以及以局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任务

  (一)查找现行规范性文件是否与《社会保险法》等上位法规定相抵触或不一致、与经济社会发展明显不适应、相互之间不协调。

  (二)查找现行规范性文件是否与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或不一致。

  (三)根据查找情况,提出现行规范性文件保留、修改或废止的意见。

  1、上位法不再规定的,建议废止。

  2、上位法已明令废止的,建议废止。

  3、适用期已届满,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的,建议废止。

  4、上位法对相关内容有新规定的,建议修改。

  5、因工作需要,或实际情况出现局部变更的,建议修改。

  6、与法律法规规定精神相一致,仍需适用的,建议保留。

  三、清理原则

  (一)谁制定,谁清理。规范性文件是哪个科室、单位制定的,由哪个科室、单位进行清理(含机构改革承接原科室职能的新设科室)。

  (二)谁负责,谁清理。规范性文件涉及哪个险种,由负责该险种业务的相关科室、单位进行清理。

  (三)联合制定的,由牵头单位牵头清理。部分规范性文件涉及多个险种、综合业务的,由当初牵头制定或现承担相关职能的科室、单位牵头组织清理。

  四、工作安排

  (一)整理文件目录。相关科室、单位认真全面查找历年来本科室、单位负责起草或牵头起草的规范性文件,找出原文(含电子版),形成目录,420日前报法规科。

  (二)提出清理意见。各科室、单位按照清理任务的要求,对相关规范性文件提出保留、修改或废止的初步意见, 4月底前报法规科。

  (三)做好修改工作。对需要修改的规范性文件,抓紧研究协调,提出修改意见,若相关内容能被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所涵盖的,原规范性文件可废止。修改意见于5月底前报法规科。

  (四)公布清理结果。法规科汇总相关科室、单位清理意见,提出审查意见,报局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审议后,形成清理结果意见,6月底前公布执行。

  (五)规章清理工作,按照省厅部署进行。

  五、工作要求

  (一)相关科室、单位要从推进依法行政、保证法律顺利实施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社会保险法》配套政策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明确专人负责,必要时组织工作专班,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清理工作任务。

  (二)《社会保险法》确立了社会保险基本制度框架,一些具体制度和实施办法需要制定配套政策法规。在制定新的配套政策法规过程中,要注意与清理工作相结合,做好新旧制度衔接,实现平稳过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