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办理制度(暂行)
一、公文接收
(一)局保密员负责公文、信件等的接收,每周二、五上午到市委、市政府公文交换站领取文件(特殊情况按通知时间领取)。接收、领取时,要认真检查核对单位名称、件数和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签收。
(二)收到的公文信件的收件人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局办公室的,由保密室签收、拆封;其余分别由收件科室和收件本人签收、拆封。
二、公文拟办
(一)局保密室签收的公文,要及时进行登记,并填写《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文处理单》,送局办公室主任拟办。
(二)局办公室主任根据内容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局领导或者交相关科室或单位办理。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
(三)承办科室或单位对交办的公文有异议时,应注明意见并及时送办公室商转其他科室或单位承办。
(四)未经保密员登记、编号,未填写《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文处理单》的公文,各科室或单位不予办理,也不得送局领导审批。特殊情况下送批的,办理后也应及时补办登记手续。
三、公文办理
(一)对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单位报送需要审批的请示件,先送分管局领导批示,重要事项要报主要领导批示,然后由有关科室按照批示意见办理。
(二)需转请有关部门研究办理的,由承办科室或单位提出意见,将公文转请相关部门协商办理。
(三)对送局领导批示或交有关科室、单位办理的公文,办公室负责催办、督办。对局下发的重要公文,要及时了解和反馈执行情况。对久拖不办,贻误工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承办单位和承办人的责任。
四、公文传批
(一)公文的传批、传阅原则上按照局领导的排序依次送批送阅。
(二)公文传批过程中,领导批示由有关科室或有关负责同志办理的,保密员应及时按领导批示送办后,再继续传批。公文传阅过程中,如领导批示送有关科室或负责同志阅知的,可在继续送阅的同时将复印件传转,或在领导同志传阅完毕后再按批示传阅。密件、绝密件不得复印。
(三)传批紧急公文,用急件专用夹传批,并须注明传批完毕的时限。下班后或节假日,除“特急件”、“急件”外,其它公文原则上不批传。
五、公文起草和审核
(一)经局领导同意,需以局名义上报、下发的公文,属于全面工作的,由局办公室负责起草。属于业务工作的公文,由相关科室或直属单位起草。若起草的公文其他部门有分歧意见,经主动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当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二)拟以市政府名义下发的涉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和拟以局名义下发的规范性文件,由相关业务科室或直属单位起草,法规科根据政府法制办的安排,做好修改和上报审批等工作。
六、公文签发
(一)以局党组名义上报市委的公文,由党组书记签发。以局名义上报市委、市政府的公文,由局长签发。代市政府起草的公文和以局名义下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局长签发。党组书记、局长外出时,由主持工作的党组副书记、副局长请示党组书记、局长后签发。
(二)以局名义下发的文件(含电报),属于重大问题的,由分管局领导审核后,报局长签发。一般文件(含电报)由分管局领导签发。涉及其他局领导分管工作的,须经有关局领导审核。以办公室名义行文的,报局领导审批后下发;具体事务性文件,也可由办公室主任签发。除以办公室名义外,局机关各科室不得以科室的名义对外正式行文。
(三)与其他部门的会签文件,由局名义主办的,一般由局长签发;由其他部门主办的,一般由分管局领导会签,重要事项要经过局长办公会讨论或向局长报告,如有必要应当送局长签发。
七、公文复核和缮印
(一)公文签发后,承办科室或直属单位对文稿进行整理,连同文稿形成的背景材料、办理过程中领导所作的批示、相关部门的意见和转发稿的原件一并送局办公室主任复核。
(二)保密室负责发文字号的编号,文印室负责缮印。
(三)缮印公文应严格对原稿负责。公文的校对、装订和分发,均由拟稿人员负责。公文印数严格按发文范围确定。
(四)公文用印要核对签批原件、登记用印日期、事项、签批人和经办人。
(五)公文字号类型和适用范围:
1、“宜人社发”字号,用于印发事关重大决策措施或涉及全局性工作的公文,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作出安排的公文,奖惩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公文,设立、变更和撤销临时机构的公文,要求市直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贯彻执行的公文,转发省厅和市委市政府重要公文,与其他部门的联合发文等。
2、“宜人社文”字号,用于印发向省厅和市委市政府请求指示,批准、解决有关事项的公文,向上级部门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的公文,要求市直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知晓内容的公文。
3、“宜人社函”字号,用于转发不相隶属上级部门的公文,与同级不相隶属部门洽办工作的公文,答复下级部门请示事项的公文等。
4、“宜人社公”字号,用于印发涉及公务员管理的公文。
5、“宜人社办”字号,用于印发内部管理规定、会议通知等。
6、“宜人社电”、“会议纪要”等字号,按有关规定执行。
7、不编公文字号,用于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或答复有关部门征求意见,贺信、贺电、唁电,一般性联系、商洽工作。
八、公文归档
(一)下列公文办毕后,应送保密室立卷归档:
l、不要求退回的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下发的公文;
2、省厅、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主送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公文;
3、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请示、报告;
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类发文的底稿、正本及相关背景材料;
5、各类会议文件;
6、专题汇报材料;
7、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形成的党务、人事、财务及基建图纸、审计材料、声像实物资料等;
8、其他有保存价值需要存档的资料、文件。
(二)对需要归档的公文,相关科室或局属单位办理后,及时送局保密室。保密室于次年第一季度将归档公文收集整理,分类归档。
(三)经局领导批准或经业务科室负责人同意,保密室可提供对外查询服务,涉密文件和涉及内部事务管理的文件除外。其他按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执行。
九、电子公文交换制度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