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基本养老金计发政策的通知
日期:2011-04-26 14:57来源: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各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06〕42号)及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办法的通知》(鄂劳社文〔2006〕169号),妥善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中存在的问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提前退休人员在五年过渡期(即2006年1月至2010年12月)内按原计发办法扣减基本养老金的问题。凡是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在2006年1月1日以后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含特殊工种人员),在五年过渡期内,按原计发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待遇时,均应按照原计发办法规定的比例进行扣减。按新的计发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待遇时,不作扣减。
二、关于基础养老金的计发基数问题。根据《湖北省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政发〔1997〕73号)和《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宜昌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决定》(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按照保障水平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我市大部分县、市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收缴养老保险费和计发退休人员基础养老金的基数,市直(城区)和个别县以“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收缴养老保险费和计发退休人员基础养老金的基数。为保持政策的严肃性、稳定性,对2005年12月31日以前的退休人员,在计发基本养老金待遇时,市直和各县、市、区仍应按照统筹地的原计发办法执行。
三、关于综合性补贴计发标准问题。各县、市、区应当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对当地自行发放的各种补贴进行清理、冲销,不得再自行发放规定以外的补贴。
二〇〇九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