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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 市财政局关于切实做好本市城区城镇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等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

日期:2011-04-26 14:57

西陵区、伍家岗区、点军区、猇亭区人民政府、宜昌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切实做好本市城区城镇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等有关工作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关于切实做好本市城区城镇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等有关工作意见

市劳动保障局 市财政局

 

基本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将所有符合条件的城镇职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保障其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后的基本生活,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是实现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重要内容,是让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切实改善民生的现实需要。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城镇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等有关工作,根据《湖北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鄂劳社文〔2003189号),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妥善处理超过规定退休年龄的城镇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问题

(一)凡原属本市城区(不含夷陵区)原城镇职工、具有本市城区城镇非农户口、在200912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或女年满55周岁、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超龄职工”),本人自愿申请,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本市城区基本养老保险。

(二)超龄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应按全市2008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补缴基数,20%为缴费比例,一次性自费补缴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对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超龄职工,可在20101231日前分次缴纳完毕,但在20091231日前缴费额不得少于2万元。

(三)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超龄职工补缴资金到位的次月起,开始发放基本养老金。月基本养老金计发公式为: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其中:基础养老金按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发;个人帐户养老金按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个月计发。超龄职工在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其相关待遇按照189号文规定执行。

(四)超龄职工中原已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在按本意见参保后,应从其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的当月,停止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待遇。

(五)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超龄职工,其缴费年限一律认定为15年,今后按此年限参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的调整。

(六)符合本意见规定条件的超龄职工申请参保的,应在20091228日前完成申报登记工作,逾期不再办理。

二、进一步做好达到规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城镇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工作

(一)本市城区城镇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计算其累计缴费年限至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时,仍不足15年的,本人自愿,现在可一次性补缴不足15年部分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其基本养老金从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的次月开始计发,并按有关规定享受其他养老保险待遇。

(二)本人自愿一次性补缴不足15年部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在2010630日前补缴,逾期不再办理。

三、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促进我市社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

各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站在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履行职责,积极采取措施,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一)由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民政局、审计局、公安局、中级人民法院、工商管理局、监察局、信访局、档案局、维稳办和各企业主管部门组成本市城区原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

(二)各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明确职责、精心组织。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切实把此项工作抓紧抓好。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具体经办;市财政部门负责基金的划拨和管理;市地税部门负责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其他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三)超龄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

(四)本意见涉及的有关政策问题,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今后上级国家机关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