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连连看十六: 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如何转诊?
日期:2011-02-25 08:14来源: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解析] 参保人员患病住院治疗而住院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无相应医疗设备,或未开展此项医疗业务而需转往外地检查、治疗的,经本统筹区内具有转诊转院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检查会诊,确需转往外地诊疗的,由该医院诊治医生开具《宜昌市基本医疗保险转诊审查表》,经科主任签字,医院医保办签署意见,报市医保处批准后方可转诊。因病情紧急,来不及办理手续的,须在7日内补办。
未经批准转诊或虽经批准转诊但其发生的医疗费用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转诊时间不得超过30日,若病情特殊,诊治时间超过30日以上者,必须提前办理延期审批手续。
具有转诊转院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及所限定转诊科室:
宜昌市中心医院
宜昌市第一人民医院
宜昌市第二人民医院:限肿瘤放化疗科
宜昌市第三医院: 限肝病科、结核科
宜昌市中医院: 限中西结合肛肠科、烧伤科、心血管内科、眼科
三峡大学仁和医院: 限骨科、妇科
葛洲坝集团中心医院:限肝病科、神经内科、神经外科
宜昌市优抚医院: 限精神病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