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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连连看十八:无效劳动合同期限应按未签订劳动合同支付2倍工资

日期:2011-02-14 11:23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策连连看

   无效劳动合同期限应按未签订劳动合同支付2倍工资

  

    【案由】马某在某实业公司从事售楼工作一年,2008年6月1日,公司将售楼业务整体承包给另一专业售楼公司,马某由实业公司售楼部经理转岗为清洁工,工资由2000元降至600元。由此马某向公司提出辞职,并要求支付5个月二倍工资1万元和2个月经济补偿金4千元。在要求未得到公司同意的情况下,马某投诉劳动监察机构。经劳动监察机构调查证实:此前公司未与马某签订劳动合同,月工资均为2千元。公司得知马某要辞职,并诉求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后,拟订了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文本,马某于2008年6月3日签字。公司以2008年1月起是劳动合同期内为由不支付二倍工资,劳动监察机构认定事实后,责令公司按二倍工资规定的法律责任向马某支付工资8千元。

  【解析】实业公司为了规避承担因未签劳动合同而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单方将劳动合同期限提到2008年1月。根据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生效时间的,以最后签字或盖章一方的时间为合同生效时间。实业公司与马某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合同生效时间,其签字时间为6月3日,该劳动合同应从2008年6月生效。公司单方将劳动合同期限提前5个月时间无效,应视为2008年1月至5月公司没有与马某签订劳动合同。根据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规定,实业公司应承担向马某支付8千元工资的法律责任。由于马某于6月3日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续存,不符合享受经济补偿的构成要件,实业公司不应向马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供稿: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