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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宜昌市城区2010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

日期:2011-02-12 15:19

宜医险发[2010]06号

关于调整宜昌市城区2010年度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

  市直城区各定点医疗机构、各参保单位: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宜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险实施办法〉的决定》(宜昌市人民政府第107号令)的规定,并报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宜昌市城区(不含夷陵区)2010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从69240元调整为77332元。本标准自2010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十日

  宜昌市医疗保险管理处办公室            2010年6月30日印发

   共印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