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的通知
日期:2011-02-12 15:18来源: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的通知
宜劳社发【2009】39号
市直城区各参保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了更好地贯彻上级关于进一步保障民生的要求,维护参保人员的利益,最大限度地降低个人住院医疗负担,根据《宜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及《宜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近几年医疗保险运行情况,经研究,决定对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予以调整(见附件),该标准自2009年5月1日起执行,原《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的通知》(宜劳社发〔2002〕53号)文件同时废止。
宜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9年4月1日
附件:
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
|
医院等级 |
计量单位 |
原支付标准 |
调整后 支付标准 |
备注 |
|
三级医院 |
床日 |
20元 |
25元 |
低于此标准的床位费据实结算 |
|
二级医院 |
床日 |
15元 |
20元 |
低于此标准的床位费据实结算 |
|
一级医院 |
床日 |
8元 |
15元 |
低于此标准的床位费据实结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