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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的通知

日期:2011-02-12 15:18

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的通知

宜劳社发【2009】39号

  市直城区各参保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了更好地贯彻上级关于进一步保障民生的要求,维护参保人员的利益,最大限度地降低个人住院医疗负担,根据《宜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及《宜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近几年医疗保险运行情况,经研究,决定对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予以调整(见附件),该标准自2009年5月1日起执行,原《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的通知》(宜劳社发〔2002〕53号)文件同时废止。

                                  宜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9年4月1日

  附件:

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

医院等级

计量单位

原支付标准

调整后    支付标准

备注

三级医院

床日

20元

25元

低于此标准的床位费据实结算

二级医院

床日

15元

20元

低于此标准的床位费据实结算

一级医院

床日

8元

15元

低于此标准的床位费据实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