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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工伤待遇落实问题的通知

日期:2020-01-31 09:51

各县市(夷陵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为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及《湖北省人社厅财政厅卫健委医保局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函〔2020〕12号)等相关文件精神要求,请各县市(夷陵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高政治站位,提升服务意识,与广大群众一起坚决打赢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战役攻坚战。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经工伤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参保职工,经办机构应及时依法落实相关待遇。并做好待遇咨询和提供必要的协助。

二、用人单位及职工因开展抗击疫情工作未按照规定时限申请工伤认定的,可向工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视为不可抗力影响,不计入工伤认定申报时限。在待遇享受过程中,不受申请时限的限制。

三、各经办机构要开通待遇支付绿色通道,简化工作流程和申报材料,依法及时落实工伤保险待遇,全力以赴地做好工伤保险待遇保障工作。

四、各地依据本通知开展工伤待遇支付情况及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市社保局工伤科。

 

宜昌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2020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