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养老、工伤保险!遇到以下情形请退回
养老、工伤待遇关系着参保享待人员的切身利益。随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追回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工作的通知》和《湖北省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核查追缴工作指引》的落地实施,社保待遇领取的核查更加细致,相关规则也更加清晰。哪些情形属于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如何退回?
1.重复享待。待遇享受人员在同一社会保险制度内、跨制度或者跨险种违规重复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
2.死亡或失踪后继续领取。待遇享受人员死亡、失踪等丧失待遇领取资格条件后,用人单位、待遇享受人员或者其亲属未按时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当事人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
3.信息变更未及时申报。用人单位或者待遇享受人员未及时申报受行政处罚后待遇调整信息等原因,当事人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
4.服刑期间违规领取。待遇享受人员在押服刑期间及服刑期满后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
5.其他情形。其他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
除此之外,工伤保险待遇遇到以下情形也要退回。
1.丧失享受工伤待遇条件。待遇享受人员死亡、职工患职业病后已经治愈不需要治疗的、因工致残享受伤残待遇人员重新鉴定后不符合鉴定标准等丧失享受待遇条件后,用人单位、待遇享受人员或者其亲属未按时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当事人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4.丧失领取抚恤金条件。领取抚恤金人员被收养、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就业或参军、工亡职工配偶再婚、死亡等情形仍领取抚恤金的。
如有上述情形,待遇享受人员或其亲属,请及时前往待遇发放社保经办机构主动退回多享受的社保待遇。对于个人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原则上应一次性退回。难以一次性退回的,可以签订还款协议分期退回,也可以从其后续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或者个人账户余额中抵扣。
社保经办机构将通过信息比对、上门核实、异地协查、委托用人单位或第三方机构核实等方式,对疑似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况进行核查。经核查确定不符合待遇享受资格的,停止发放待遇;需要调整待遇标准的,按规定予以调整;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按程序追回;涉嫌欺诈骗保的,依法严肃查处。
人社部门提醒:
1.退休前及时归集社保关系。在办理退休手续前,请务必将各地参保记录进行归集,并主动清理重复缴费账户,从源头上防止重复领取待遇。
2.关键信息变更主动申报。如发生服刑、死亡等关键信息变更,用人单位、待遇享受人员或其家属应及时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
(市社会保险管理局)